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我市2家餐饮服务单位采购的2批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清市宏路太阳红大酒楼采购的龙胆鱼(海水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名成腾德检测服务(福州)有限公司对福清市宏路太阳红大酒楼(以下简称“当事人”)采购的龙胆鱼(海水鱼)进行监督抽检,购进日期为2023-08-13,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 250 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2023年9月11日,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报告送达企业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当事人采购的该批次龙胆鱼(海水鱼)部分制作成熟食使用,部分作为抽检样品检验,剩余放在酒楼里养殖过程中正常死亡,没有使用。截止案发之日止,无剩余库存。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龙胆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属于《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情形,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44.4元;2.处以罚款500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原因排查:据经营者供述及执法人员初步调查,基本排除餐饮环节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超标的可能。整改措施:落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福清市石竹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宏路太阳红大酒楼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二、福清市石竹刘进快餐店采购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名成腾德检测服务(福州)有限公司对福清市石竹刘进快餐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采购的生姜进行监督抽检,购进日期为2023-08-25,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2023年9月25日,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报告送达企业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当事人采购的该批次生姜部分作为配菜使用,部分作为抽检样品检验,截止案发之日止,无剩余库存。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属于《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经研究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60元;2.处以罚款5000元。
当事人购进该批生姜未查验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研究决定给予警告。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原因排查:经营者购进后在存放过程中未添加噻虫胺、噻虫嗪。整改措施:积极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福清市石竹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石竹刘进快餐店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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