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系统中,由福建二级站送达的食品监督性抽检报告,涉及我市4家流通企业销售的6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清市江阴福百佳昌龙超市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8月1日,我局收到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2023SFJC-XB5580),检验报告(编号:2023SFJC-XB5580)显示福清市江阴福百佳昌龙超市有限公司购进的山药,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经检验不合格山药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鉴于其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在案发后及时采取召回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原因,经排查,产品应为种植过程环节不规范造成。针对上述情况,该企业已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措施:1.企业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抽检不合格的山药。2.企业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该批次产品,严查进货来源。3.落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整改复查:福清市江阴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江阴福百佳昌龙超市有限公司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二、福清市旺佳旺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8月9日,我局收到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2023SFJC000829、2023SFJC000815),检验报告(编号:2023SFJC000829)显示福清市旺佳旺超市购进的桂味荔枝,经抽样检验,除虫脲、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2023SFJC000815)显示福清市旺佳旺超市购进的上海青,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桂味荔枝和上海青能够溯源,具备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393.73元;2.处以罚款2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除虫脲、吡唑醚菌酯、啶虫脒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原因,经排查,产品应为种植过程环节不规范造成。针对上述情况,该企业已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措施:1.企业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抽检不合格的桂味荔枝和上海青。2.企业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该批次产品,严查进货来源。3.落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整改复查:福清市三山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旺佳旺超市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福清市货满多超市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8月25日,我局收到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2023SFJC003069),检验报告(编号:2023SFJC003069)显示福清市货满多超市有限公司购进的荔枝,经抽样检验,除虫脲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经检验不合格荔枝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鉴于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在案发后及时采取召回措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具备可以依法减轻处罚情形,经研究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391.72元;2.处以罚款2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除虫脲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原因,经排查,产品应为种植过程环节不规范造成。针对上述情况,该企业已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措施:1.企业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抽检不合格的桂味荔枝和上海青。2.企业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该批次产品,严查进货来源。3.落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整改复查:福清市阳下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货满多超市有限公司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四、福清市渔溪俞龙蔬菜批发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9月21日,我局收到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2023SFJC006939、2023SFJC006941),检验报告(编号:2023SFJC006939)显示福清市渔溪俞龙蔬菜批发部购进的姜,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2023SFJC006941)显示福清市渔溪俞龙蔬菜批发部购进的葱,经抽样检验,铅(以 Pb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经检验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规模较小,符合《关于“三小”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问题联席会议纪要》第二项所指适用的主体范围,且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属于《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所指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经研究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245元;2.罚款2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吡虫啉、铅(以 Pb 计)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原因,经排查,产品应为种植过程环节不规范造成。针对上述情况,该企业已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措施:1.企业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抽检不合格的姜、葱。2.企业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该批次产品,严查进货来源。整改复查:福清市渔溪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渔溪俞龙蔬菜批发部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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