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系统中,由福建二级站送达的食品监督性抽检报告,涉及我市4家流通企业销售的5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清市佳源百货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17日,我局收到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2023 SFJC013699),检验报告(编号:2023 SFJC013699)显示福清市佳源百货有限公司购进的果冻橙,经抽样检验,2,4-滴和2,4-滴钠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11月21日,我局收到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2023 SFJC013704),检验报告(编号:2023 SFJC013704)显示福清市佳源百货有限公司购进的生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后积极采取召回措施,且当事人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备减轻处罚的情节,经研究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697.95元;2.处以罚款 2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2,4-滴和2,4-滴钠盐项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原因,经排查,产品应为种植过程环节不规范造成。针对上述情况,该企业已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措施:1.企业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抽检不合格的果冻橙、生姜。2.企业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该批次产品,严查进货来源。3.落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整改复查:福清市玉屏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佳源百货有限公司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二、福清市音西陈烽食杂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2月4日,我局收到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2023SFJC018306),检验报告(编号:2023SFJC018306)显示福清市音西陈烽食杂店购进的脐橙,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脐橙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2023年9月5日受台风“海葵”影响,受灾情况特别严重,恢复程度慢及经营困难,且属于初次违法,案发以来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工作,如实提供各种证据材料,本着“执法有温度,法外显温情”及为福清创造更加美好的营商环境的本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的规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研究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283.5元;2.处以罚款2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原因,经排查,产品应为种植过程环节不规范造成。针对上述情况,该企业已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措施:1.企业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抽检不合格的脐橙。2.企业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该批次产品,严查进货来源。3.落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整改复查:福清市音西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音西陈烽食杂店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福清市音西薛果先生水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2月4日,我局收到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2023SFJC018301),检验报告(编号:2023SFJC018301)显示福清市音西薛果先生水果店购进的云南蜜桔,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经检验不合格云南蜜桔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且案发以来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工作,并如实提供各种证据材料,同时2023年9月5日受台风“海葵”影响,受灾情况特别严重,恢复程度慢及经营困难,本着“执法有温度,法外显温情”及为福清创造更加美好的营商环境的本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规定,经研究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654.36元;2.处以罚款2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 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原因,经排查,产品应为种植过程环节不规范造成。针对上述情况,该企业已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措施:1.企业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抽检不合格的云南蜜桔。2.企业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该批次产品,严查进货来源。3.落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整改复查:福清市音西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音西薛果先生水果店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四、福清市音西街道曾升发综合零食便利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2月14日,我局收到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2023SFJC019028),检验报告(编号:2023SFJC019028)显示福清市音西街道曾升发综合零食便利店购进的脐橙,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脐橙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经营面积为42.12平方米,属于《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三小”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问题联席会议纪要〉的函》中第二点规定所指的可以参照适用的“三小”经营主体,且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案涉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小,案发以来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工作,如实提供各种证据材料,具有《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三小”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问题联席会议纪要〉的函》第四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624元;2.处以罚款2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原因,经排查,产品应为种植过程环节不规范造成。针对上述情况,该企业已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措施:1.企业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抽检不合格的云南蜜桔。2.企业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该批次产品,严查进货来源。3.落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整改复查:福清市音西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音西街道曾升发综合零食便利店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五、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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