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系统中,由福建二级站送达的食品监督性抽检报告,涉及我市4家流通企业销售的5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清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2月14日,我局收到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2023 SFJC018246,2023 SFJC018243),检验报告(编号:2023 SFJC018246)显示福清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购进的包装荷兰豆(食荚豌豆),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2023 SFJC018243)显示福清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购进的包装螺丝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标准要求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当事人购进包装荷兰豆(食荚豌豆)和包装螺丝椒,已按《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进行了进货查验并记录,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进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原因,经排查,产品应为种植过程环节不规范造成。针对上述情况,该企业已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措施:1.企业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抽检不合格的包装荷兰豆(食荚豌豆)和包装螺丝椒。2.企业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该批次产品,严查进货来源。3.落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整改复查:福清市音西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二、福清市石竹谢德军蔬菜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2月31日,我局收到依名成腾德检测服务(福州)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FZ23-FZLS33-109),检验报告(编号:FZ23-FZLS33-109)显示福清市石竹谢德军蔬菜摊购进的线椒 ,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GB2763-2021标准要求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应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销售的线椒购进渠道合法,索取并留存供货方有效社会信用代码以及供货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能够实现有效追溯; 同时索取并留存了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及农药残留量检测报告单,因此当事人视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并不知道其销售的线椒为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 噻虫胺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原因,经排查,产品应为种植过程环节不规范造成。针对上述情况,该企业已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措施:1.企业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抽检不合格的线椒。2.企业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该批次产品,严查进货来源。3.落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整改复查:福清市石竹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石竹谢德军蔬菜摊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福清市万万佳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2月21日,我局收到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2023 SFJC020468),检验报告(编号:2023 SFJC020468)显示福清市万万佳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购进的巴浪鱼干,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水产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巴浪鱼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后立即采取召回措施,主动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具备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7.1元;2、罚款2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原因,经排查,产品应为生产过程环节造成。针对上述情况,该企业已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措施:1.企业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抽检不合格的巴浪鱼干。2.企业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该批次产品,严查进货来源。3.落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整改复查:福清市玉屏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万万佳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四、福清市特智全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2月15日,我局收到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2023SFJC018205),检验报告(编号:2023SFJC018205)显示福清市特智全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购进的旗山燕仔笋丝片,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笋丝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在案发后及时采取召回措施。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原因,经排查,产品应为生产过程环节造成。针对上述情况,该企业已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措施:1.企业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抽检不合格的笋丝片。2.企业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该批次产品,严查进货来源。3.落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整改复查:福清市阳下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特智全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五、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