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六十五期)
时间:2024-07-29 08:49

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系统中,由福建二级站送达的食品监督性抽检报告,涉及我市4家流通企业销售的4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清市石竹吴太霖霖便利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2月22日,我局收到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2023SFJC019718),检验报告(编号:2023SFJC019718)显示福清市石竹吴太霖霖便利店购进的脐橙,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2763-2021要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应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销售的脐橙购进渠道合法,索取并留存供货方有效社会信用代码以及供货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能够实现有效追溯; 同时索取并留存了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经协查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供货方福州海峡果品批发市场福海佳商行予以确认。因此当事人视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并不知道其销售的脐橙为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原因,经排查,产品应为种植过程环节不规范造成。针对上述情况,该企业已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措施:1.企业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抽检不合格的脐橙。2.企业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该批次产品,严查进货来源。3.落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整改复查:福清市石竹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石竹吴太霖霖便利店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二、福清市龙江尚易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2月7日,我局收到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2023SFJC017859),检验报告(编号:2023SFJC017859)显示福清市龙江尚易超市购进的人参酒,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GB/T27588-2011《露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人参酒产品外包装标注执行标准经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查杭州站复检,检验结果33.5,与标识的标准不符,标签含有虚假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涉案批次不合格食品供货者福清市联信世嘉贸易有限公司的证照材料、进货票据、生产厂家漳州市板桥酒业有限公司出厂的批次检验合格报告等相关证据材料,属于《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80元;2.处以罚款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酒精度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原因,经排查,产品应为生产过程环节不规范造成。针对上述情况,该企业已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措施:1.企业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抽检不合格的人参酒。2.企业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该批次产品,严查进货来源。3.落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整改复查:福清市龙江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尚易超市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福清市龙江钰琪便利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2月21日,我局收到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2023SFJC019951),检验报告(编号:2023SFJC019951)显示福清市龙江钰琪便利店购进的青椒 ,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GB 2762-2022标准要求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提供了涉案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经营者个人身份证材料、进货票据等相关材料,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属于《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给予减轻处罚,经研究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34.39元; 2.处以罚款2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原因,经排查,产品应为种植过程环节不规范造成。针对上述情况,该企业已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措施:1.企业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抽检不合格的青椒。2.企业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该批次产品,严查进货来源。3.落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整改复查:福清市龙江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龙江钰琪便利店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四、福清福生鲜超市管理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221日,我局收到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2023SFJC019605),检验报告(编号:2023SFJC019605)显示福清福生鲜超市管理有限公司购进的鹿茸菇,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经研究决定:予以警告。

当事人经营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要求的预包装食品鹿茸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提供了涉案不合格预包装食品鹿茸菇的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票据、出厂检验报告(无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属于《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给予减轻处罚,参考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3从轻情节C挡规定,经研究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95元;2.处以罚款2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原因,经排查,产品应为生产环节不规范造成。针对上述情况,该企业已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措施:1.企业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抽检不合格的鹿茸菇。2.企业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该批次产品,严查进货来源。整改复查:福清市龙江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福生鲜超市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五、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来源:福清市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