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州市惠飘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一级大豆油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产品标称委托方福州中达食品有限公司,被委托方福州市惠飘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一级大豆油(规格为2.5L/瓶,生产日期为2024-03-23,质量等级:一级),经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厦门海关技术中心复检,酸价项目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企业于2024年8月14日发布召回公告,主动召回不合格食品。截止目前,因产品进入市场流通时间较长,实施召回期间,无产品被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
生产环节: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福州市惠飘香食品有限公司立案调查,并在送达报告同时检查了该公司的产品留样记录和留样样品,留样真实、有效,于当天对该公司同批次产品留样(一级大豆油,生产日期2024年03月23日)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果酸价为合格(检验报告编号:2024SFJC023882)。该批次产品出厂时合格,出厂后进入流通环节在流通过程中因销售方石竹某超市的存储条件控制不当而引起酸价超标,导致在流通环节抽取样品不合格。因此,无充分证据证明在流通环节被抽检的大豆油产品酸价项目不符合要求为生产环节造成,故当事人违法事实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委托生产环节:福州中达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福州市惠飘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查,该批次产品出厂时合格,出厂后进入流通环节在流通过程中因销售方石竹某超市的存储条件控制不当而引起酸价超标,导致在流通环节抽取样品不合格。当事人未参与所生产产品的采购加工,且索票索证齐全,鉴于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履行了相关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故当事人违法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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