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系统中,由福建二级站送达的食品监督性抽检报告,涉及我市3家流通企业销售的3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清市海口镇平平便利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8月28日,我局收到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2024)XHY-G30666),检验报告(编号:(2024)XHY-G30666)显示福清市海口镇平平便利店购进的生姜,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生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能积极开展不合格食品召回措施,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具备《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及第(三)项规定的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经研究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88元;2.处以罚款1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原因,经排查,产品应为种植过程环节不规范造成。针对上述情况,该企业已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措施:1.企业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抽检不合格的生姜;2.企业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该批次产品,严查进货来源;3.落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整改复查:福清市海口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海口镇平平便利店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二、福清市音西虽玉便利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9月1日,我局收到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2024)XHY-G30728),检验报告((2024)XHY-G30728)显示福清市音西虽玉便利店购进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的香蕉,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上述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形,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具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有《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且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香蕉的行为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修订)》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序号20对应的适用条件;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5日因经营不合格的长豆(豇豆)受过行政处罚,本次因经营不合格香蕉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具有《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可以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当事人既有从轻行政处罚的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综合考虑,经研究决定:1.罚款1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39.65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噻虫嗪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原因,经排查,产品应为种植过程环节不规范造成。针对上述情况,该企业已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措施:1.企业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抽检不合格的香蕉;2.企业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该批次产品,严查进货来源;3.落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整改复查:福清市音西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音西虽玉便利店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福清市佳源百货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8月21日,我局收到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2024)XHY-G30516),检验报告((2024)XHY-G30516)显示福清市佳源百货有限公司购进的圆茄子,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经检验不合格圆茄子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属于《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同时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具备《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依法减轻行政处罚情形,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过罚相当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36.02元;2.处以罚款1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原因,经排查,产品应为种植过程环节不规范造成。针对上述情况,该企业已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措施:1.企业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抽检不合格的圆茄子;2.企业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该批次产品,严查进货来源;3.落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整改复查:福清市玉屏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佳源百货有限公司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四、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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