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4年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二十七期)
时间:2024-12-18 16:59

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系统中,由福建二级站送达的食品监督性抽检报告,涉及我市3家流通企业销售的3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清市海口镇陈祖雄水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9月29日,我局收到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2024)XHY-G30852),检验报告((2024)XHY-G30852)显示福清市海口镇陈祖雄水果店购进的夏橙,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购进食用农产品未按规定查验合格证明文件、未按要求索取进货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经研究决定:给予警告。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夏橙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能积极开展不合格食品召回措施,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具备《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及第(三)项规定的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二款、《关于“三小”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问题联席会议纪要》第四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437.5元;2.处以罚款6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原因,经排查,产品应为种植过程环节不规范造成。针对上述情况,该企业已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措施:1.企业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抽检不合格的夏橙。2.企业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该批次产品,严查进货来源。3.落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整改复查:福清市海口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海口镇陈祖雄水果店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二、福州市福旺多商贸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8月20日,我局收到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2024)XHY-G30540),检验报告((2024)XHY-G30540)显示福州市福旺多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未建立涉案食用农产品香蕉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经研究决定:给予警告。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GB2763-2021标准要求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提供了涉案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经营者个人身份证材料、进货票据等相关材料,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属于《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给予减轻处罚,经研究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88.47元;2.处以罚款2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原因,经排查,产品应为种植过程环节不规范造成。针对上述情况,该企业已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措施:1.企业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抽检不合格的香蕉;2.企业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该批次产品,严查进货来源;3.落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整改复查:福清市龙江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州市福旺多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福清市海口陈文辉蔬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9月29日,我局收到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2024)XHY-G30838),检验报告((2024)XHY-G30838)显示福清市海口陈文辉蔬菜店购进的(夹豆)荷兰豆,经抽样检验,多菌灵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多菌灵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夹豆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具备减轻处罚情形,经研究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224.88元;2.处以罚款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多菌灵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原因,经排查,产品应为种植过程环节不规范造成。针对上述情况,该企业已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措施:1.企业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抽检不合格的(夹豆)荷兰豆。2.企业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该批次产品,严查进货来源。3.落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整改复查:福清市海口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海口陈文辉蔬菜店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四、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来源:福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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