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4年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三十一期)
时间:2025-01-22 10:18

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系统中,由福建二级站送达的食品监督性抽检报告,涉及我市2家流通企业销售的5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清市渔溪兴龙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9月29日,我局收到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2024)XHY-G30858)),检验报告((2024)XHY-G30858))显示福清市渔溪兴龙超市购进的果冻橙,经抽样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9月29日,我局收到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2024)XHY- G30861)),检验报告((2024)XHY- G30861))显示福清市渔溪兴龙超市购进的带叶蜜桔,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涉案货值金额与违法所得金额较小,且当事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案发后及时采取召回措施,并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三)项所指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经研究决定:1.处以罚款1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19.42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苯醚甲环唑、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要求的原因,经排查,产品应为种植过程环节不规范造成。针对上述情况,该企业已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措施:1.企业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抽检不合格的果冻橙、带叶蜜桔。2.企业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该批次产品,严查进货来源。3.落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整改复查:福清市渔溪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渔溪兴龙超市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二、福清市群英汇超市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8月22日,我局收到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2024)XHY-G30676)),检验报告((2024)XHY-G30676))显示福清市群英汇超市有限公司购进的扁豆(食荚豌豆),经抽样检验,多菌灵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8月28日,我局收到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2024)XHY-G30678),检验报告((2024) XHY-G30678)显示福清市群英汇超市有限公司购进的菜豆(豇豆),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8月28日,我局收到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2024)XHY- G30687)),检验报告((2024)XHY- G30687))显示福清市群英汇超市有限公司购进的金昌鱼(海水鱼),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扁豆(食荚豌豆)、菜豆(豇豆)、金昌鱼(海水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也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经营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扁豆(食荚豌豆)、菜豆(豇豆)、金昌鱼(海水鱼)的行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说明不合格产品来源,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有《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项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经研究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597.52元;2.处以罚款25000元(与其他案件并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多菌灵、毒死蜱、恩诺沙星不符合要求的原因,经排查,产品应为种养殖过程环节不规范造成。针对上述情况,该企业已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措施:1.企业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抽检不合格的扁豆(食荚豌豆)、菜豆(豇豆)、金昌鱼(海水鱼)。2.企业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该批次产品,严查进货来源。3.落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整改复查:福清市音西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群英汇超市有限公司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来源:福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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