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4年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三十三期)
时间:2025-01-22 10:20

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系统中,由福建二级站送达的食品监督性抽检报告,涉及我市2家流通企业销售的3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清市源创超市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9月5日,我局收到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编号:(2024)XHY-G30744),检验报告(编号:(2024)XHY-G30744)显示福清市源创超市有限公司购进的扁豆(食荚豌豆),经抽样检验,多菌灵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9月5日,我局收到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2024)XHY-G30749),检验报告(编号:(2024)XHY-G30749)显示福清市源创超市有限公司购进的黄翅(海水鱼),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多菌灵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扁豆(食荚豌豆)、经营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黄翅(海水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有《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项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且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修订)》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序号20对应的适用条件;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5日因经营不合格的菜豆(豇豆)受过行政处罚,本次因经营不合格的扁豆(食荚豌豆)、黄翅(海水鱼)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具有《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项依法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当事人既有减轻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经综合考虑,经研究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289.84元;2、处以罚款1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多菌灵、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原因,经排查,产品应为种养殖过程环节不规范造成。针对上述情况,该企业已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措施:1.企业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抽检不合格的扁豆(食荚豌豆)、黄翅(海水鱼)。2.企业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该批次产品,严查进货来源。3.落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整改复查:福清市音西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源创超市有限公司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二、福清市阳下辉华便利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9日,我局收到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2024)XHY- G30917),检验报告((2024)XHY- G30917)显示福清市阳下辉华便利店购进的蜜桔,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经检验不合格蜜桔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鉴于其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具备《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所指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情形,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经研究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389.22元;2.处以罚款1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原因,经排查,产品应为种植过程环节不规范造成。针对上述情况,该企业已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措施:1.企业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抽检不合格的蜜桔。2.企业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该批次产品,严查进货来源。3.落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整改复查:福清市阳下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阳下辉华便利店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来源:福清市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