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4年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三十五期)
时间:2025-01-25 10:25

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系统中,由福建二级站送达的食品监督性抽检报告,涉及我市2家流通企业销售的2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清市群英汇超市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1月12日,我局收到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2024)MJHY- D54321),检验报告((2024)MJHY- D54321)显示福清市群英汇超市有限公司购进的茶口粉干(米粉制品),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茶口粉干(米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不合格产品来源,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有《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项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经研究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61.8元;2.处以罚款2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原因,经排查,产品应为生产过程环节不规范造成。针对上述情况,该企业已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措施:1.企业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抽检不合格的茶口粉干(米粉制品)。2.企业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该批次产品,严查进货来源。3.落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整改复查:福清市音西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群英汇超市有限公司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二、福清市音西聂绍超蔬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16日,我局收到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2024)XHY- G30976),检验报告((2024)XHY- G30976)显示福清市音西聂绍超蔬菜店购进的长豆,经抽样检验,灭蝇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长豆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形,应当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属于《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三小”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问题联席会议纪要〉的函》中第二点规定所指的可以参照适用的“三小”经营主体,且事人属于初次违法,案涉货值及违法所得金额均较小,案发以来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三小”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问题联席会议纪要〉的函》第四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1.处以罚款1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47.52元。

当事人购进长豆,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经研究决定: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灭蝇胺不符合要求的原因,经排查,产品应为种植过程环节不规范造成。针对上述情况,该企业已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措施:1.企业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抽检不合格的长豆。2.企业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该批次产品,严查进货来源。3.落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整改复查:福清市音西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音西聂绍超蔬菜店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来源:福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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