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我市2家餐饮服务单位采购的2批餐饮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清市金榕大酒店采购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对福清市金榕大酒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采购的生姜进行监督抽检,购进日期为2024-09-21,铅(以 Pb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报告送达企业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企业生姜部分作为抽检样品售出,其余部分作为菜品配料使用完毕,截止案发之日,无法召回。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未经洗净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当事人曾因餐具清洗消毒不彻底被责令改正,现再次被检查发现该情况,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所指的拒不改正的情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另当事人采购不合格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属于《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经研究,当事人使用未经洗净餐具的行为,决定给予:处以罚款5000元;当事人采购不合格生姜的行为,决定给予:1.没收违法所得41.6元;2.处以罚款500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原因排查:餐饮加工环节未添加铅(以Pb计)。整改措施:停止采购使用不合格生姜。福清市音西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金榕大酒店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二、福清市江阴风车幼儿园提供的汤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对福清市江阴风车幼儿园(以下简称“当事人”)提供的汤碗进行监督抽检,消毒日期为2024-04-18,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报告送达企业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企业餐具为重复使用,未对外进行售卖,无法召回。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2024年5月10日,我局对该当事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当事人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警告。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原因排查:可能是清洗餐具用水所携带的大肠菌群,同时消毒不够彻底造成。整改措施:增加每日消毒频率和时长。福清市江阴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江阴风车幼儿园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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