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系统中,由福建二级站送达的食品监督性抽检报告,涉及我市2家流通企业销售的3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清市群英汇超市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9月4日,我局收到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2024)MJHY-D54865),检验报告((2024)MJHY-D54865)显示福清市群英汇超市有限公司购进的手撕鱿鱼条,经抽样检验,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9月4日,我局收到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2024)MJHY-D53278),检验报告((2024)MJHY-D53278)显示福清市群英汇超市有限公司购进的蜜汁烤鳕鱼片,经抽样检验,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蜜汁烤鳕鱼片、手撕鱿鱼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经营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蜜汁烤鳕鱼片、手撕鱿鱼条的行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说明不合格产品来源,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有《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经研究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399元;2.没收违法经营的蜜汁烤鳕鱼片、手撕鱿鱼条各9包;3.处以罚款25000元(与其他案件并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N-二甲基亚硝胺不符合要求的原因,经排查,产品应为生产过程环节不规范造成。针对上述情况,该企业已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措施:1.企业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抽检不合格的蜜汁烤鳕鱼片、手撕鱿鱼条。2.企业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该批次产品,严查进货来源。3.落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整改复查:福清市音西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群英汇超市有限公司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二、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福清万达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9月19日,我局收到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编号:(2024)XHY-G 30792),检验报告(编号:(2024)XHY-G 30792)显示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福清万达店购进的福建黄瓜鱼(冰),经抽样检验,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福建黄瓜鱼(冰)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有《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且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修订)》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序号20对应的适用条件;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5日因经营不合格的乐颐香葱受过行政处罚,本次因经营不合格的福建黄瓜(冰)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具有《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法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当事人既有减轻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经综合考虑,经研究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090元;2.处以罚款1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原因,经排查,产品应为养殖过程环节不规范造成。针对上述情况,该企业已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措施:1.企业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抽检不合格的福建黄瓜鱼(冰)。2.企业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该批次产品,严查进货来源。3.落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整改复查:福清市音西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福清万达店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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