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我市2家餐饮服务单位采购的2批餐饮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清市龙山海角七号餐饮店采购的大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对福清市龙山海角七号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采购的大葱进行监督抽检,购进日期为2024-07-22,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报告送达企业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企业大葱部分作为抽检样品售出,其余部分并未作为菜品配料使用,截止案发之日,未获违法所得。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认为: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贵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4:从轻情节C档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以上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案发后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有《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4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履行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以上违法行为。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给予警告;2.处以罚款500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原因排查:据初步调查,该产品为食用农产品,在餐饮环节时间短、消耗使用快,基本可以排除餐饮环节加工者自行添加药物造成噻虫胺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整改措施:责令该店立即停止使用同一家供应商提供的大葱并开展召回。福清市龙山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龙山海角七号餐饮店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二、福清市江阴屿礁小学提供的汤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对福清市江阴屿礁小学(以下简称“当事人”)提供的汤碗进行监督抽检,消毒日期为2024-04-18,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报告送达企业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企业餐具为重复使用,未对外进行售卖,无法召回。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2024年5月10日,我局对该当事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当事人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警告。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原因排查:可能是清洗餐具用水所携带的大肠菌群,同时消毒不够彻底造成。整改措施:增加每日消毒频率和时长。福清市江阴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江阴屿礁小学进行了复查,该学校已停止办学。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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