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4年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五十一期)
时间:2025-04-01 11:12

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系统中,由福建二级站送达的食品监督性抽检报告,涉及我市2家流通企业销售的2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清市天蓝生鲜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9日,我局收到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编号:(2024)XHY-G31225),检验报告(编号:(2024)XHY-G31225)显示福清市天蓝生鲜超市购进的脐橙,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要求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当事人及时发布经营的不合格脐橙召回公告(召回数量0kg),经营场所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根据常识判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项并非由食用农产品经营者所致,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属于《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可以减轻处罚情形,经研究决定:1.处以罚款1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联苯菊酯不符合要求的原因,经排查,产品应为种植过程环节不规范造成。针对上述情况,该企业已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措施:1.企业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抽检不合格的脐橙。2.企业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该批次产品,严查进货来源。3.落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整改复查:福清市石竹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天蓝生鲜超市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二、福清市音西曾仁纲冷冻食品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24日,我局收到名成腾德检测服务(福州)有限公司(编号:FZ24-FZLS33-203),检验报告(编号:FZ24-FZLS33-203)显示福清市音西曾仁纲冷冻食品店购进的长豆(豇豆),经抽样检验,倍硫磷,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长豆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及《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为市场个体商户摊贩、违法货值金额较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合格食品不足以造成人体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且当事人存在重大疾病特殊情况,符合《关于“三小”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问题联系会议纪要》可以酌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经综合材料,研究决定:没收违法所得52.8元;处以罚款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倍硫磷,噻虫胺,噻虫嗪不符合要求的原因,经排查,产品应为种植过程环节不规范造成。针对上述情况,该企业已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措施:1.企业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抽检不合格的长豆(豇豆)。2.企业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该批次产品,严查进货来源。3.落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整改复查:福清市音西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音西曾仁纲冷冻食品店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来源:福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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