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系统中,由福建二级站送达的食品监督性抽检报告,涉及我市2家流通企业销售的3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清市音西街道祝翠翠水果商行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16日,我局收到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编号:(2024)XHY-G30973),检验报告(编号:(2024)XHY-G30973)显示福清市音西街道祝翠翠水果商行购进的云南蜜橘-A级,经抽样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10月16日,我局收到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编号:(2024)XHY-G30974),检验报告(编号:(2024)XHY-G30974)显示福清市音西街道祝翠翠水果商行购进的大丰蜜桔-A级,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大丰蜜桔-A级、云南蜜橘-A级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案涉货值及违法所得金额均较小,案发以来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能如实说明不合格大丰蜜桔-A级产品来源,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经研究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748.64元。2.处以罚款25000元。
当事人购进上述云南蜜橘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当事人购进上述大丰蜜桔-A级、云南蜜橘-A级,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按规定要求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责令改正,经研究决定:给予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苯醚甲环唑、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要求的原因,经排查,产品应为种植过程环节不规范造成。针对上述情况,该企业已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措施:1.企业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抽检不合格的云南蜜橘-A级、大丰蜜桔-A级。2.企业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该批次产品,严查进货来源。3.落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整改复查:福清市音西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音西街道祝翠翠水果商行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二、福清市石竹温孙铭菜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16日,我局收到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编号:(2024)XHY-G31219),检验报告(编号:(2024)XHY-G31219)显示福清市石竹温孙铭菜摊购进的荷兰豆,经抽样检验,多菌灵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食品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研究决定:给予警告。
当事人经营食品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研究决定:给予警告。
当事人经营检验不合格荷兰豆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是市场摊位,属于《关于“三小”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问题联席会议纪要》第二点规定的适用主体范围,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的经营额为80元,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三小”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问题联席会议纪要》的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80元;2.处以罚款55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多菌灵不符合要求的原因,经排查,产品应为种植过程环节不规范造成。针对上述情况,该企业已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措施:1.企业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抽检不合格的荷兰豆。2.企业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该批次产品,严查进货来源。3.落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整改复查:福清市石竹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石竹温孙铭菜摊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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