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4年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五十期)
时间:2025-03-27 11:30
 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系统中,由福建二级站送达的食品监督性抽检报告,涉及我市2家流通企业销售的2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清市创客超市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9日,我局收到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编号:(2024)XHY-G 31142),检验报告(编号:(2024)XHY-G 31142)显示福清市创客超市有限公司购进的尖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要求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并不知道其销售的尖椒为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收到不合格产品报告后立即发布召回公告自行整改,且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属于在两年内第三次发生同类型违法行为。属于《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序号1规定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教育。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噻虫胺不符合要求的原因,经排查,产品应为种植过程环节不规范造成。针对上述情况,该企业已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措施:1.企业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抽检不合格的尖椒。2.企业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该批次产品,严查进货来源。3.落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整改复查:福清市石竹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创客超市有限公司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二、福清市海口吴海燕蔬菜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25日,我局收到名成腾德检测服务(福州)有限公司(编号:FZ24-FZLS33-264),检验报告(编号:FZ24-FZLS33-264)显示福清市海口吴海燕蔬菜摊购进的大葱,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购进食用农产品未按规定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经研究决定:给予警告。

当事人销售食用农产品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经研究决定:给予警告。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属于食品“三小”中的食品摊贩,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能积极开展不合格食品召回措施,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具备《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建议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二款、《关于“三小”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问题联席会议纪要》第四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8元;2.处以罚款55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噻虫嗪不符合要求的原因,经排查,产品应为种植过程环节不规范造成。针对上述情况,该企业已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措施:1.企业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抽检不合格的大葱2.企业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该批次产品,严查进货来源。3.落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整改复查:福清市海口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海口吴海燕蔬菜摊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来源:福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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