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福清市三山边边餐馆采购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对福清市三山边边餐馆(以下简称“当事人”)采购的生姜进行监督抽检,购进日期为2024-9-17,铅(以 Pb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报告送达企业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生姜已全部作为抽检样品销售完毕,无剩余库存。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2025年1月7日,我局对该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一、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属于《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SP-4从轻情节的规定,拟决定:1.处以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43.2元。
二、当事人采购涉案批次生姜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证明和食品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拟决定:给予警告。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原因排查:未查验供货者资质证明和食品安全证明,导致产品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要求,仍进行采购。整改措施:查验供货者资质证明,并留存食品合格证明。福清市三山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三山边边餐馆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二、福清市阳下肖龙餐饮店提供的小碗(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名成腾德检测服务(福州)有限公司对福清市阳下肖龙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提供的小碗进行监督抽检,消毒日期为2024-10-25,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报告送达企业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企业餐具为重复使用,未对外进行售卖,无法召回。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2024年11月13日,我局对该当事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当事人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警告。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原因排查:初步排查当事人消毒时间不足,造成不合格。整改措施:规范餐具消毒操作流程,加强员工培训,加强自查。福清市阳下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阳下肖龙餐饮店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福清好再来酒楼采购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对福清好再来酒楼(以下简称“当事人”)采购的生姜进行监督抽检,购进日期为2024-9-30,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上述生姜的检验结果有异议,提出了复检申请,经复检机构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复检,并于2024年11月28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FRF202400125),复检结果仍为检验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报告送达企业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生姜部分作为抽检样品销售,剩余部分作为配料使用完毕,截止案发之日,无剩余库存。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认为:当事人采购不合格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8日因采购不合格小黄习(淡水鱼)受过行政处罚,现在一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情节严重情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情节严重进行处罚,同时,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属于《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经综合考量当事人的实际经营状况、违法行为危害程度,研究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 48.6元;2.处以罚款500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原因排查:餐饮加工环节未添加噻虫胺。整改措施:停止采购使用不合格生姜。福清市音西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好再来酒楼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四、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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