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4年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五十五期)
时间:2025-04-24 17:06

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系统中,由福建二级站送达的食品监督性抽检报告,涉及我市3家流通企业销售的3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清市音西融侨城甜葩果园便利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9月5日,我局收到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编号:(2024)XHY-G30735),检验报告(编号:(2024)XHY-G30735)显示福清市音西融侨城甜葩果园便利店购进的蜜桔,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蜜桔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所指的情形,应当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属于《关于“三小”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问题联席会议纪要》中第二点规定所指的可以参照适用的“三小”经营主体,且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当事人能如实说明不合格蜜桔的进货来源,截至目前,未接到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发生食源性疾病的报告,且案发后,对涉案食用农产品及时采取召回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 号)中附件1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中序号4所指的免罚条件情形,经研究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要求的原因,经排查,产品应为种植过程环节不规范造成。针对上述情况,该企业已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措施:1.企业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抽检不合格的蜜桔。2.企业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该批次产品,严查进货来源。3.落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整改复查:福清市音西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音西融侨城甜葩果园便利店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二、福清市佳选超市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9日,我局收到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编号:(2024)XHY-G31170),检验报告(编号:(2024)XHY-G31170)显示福清市佳选超市有限公司购进的皇帝柑,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皇帝柑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应当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并不知道其销售的皇帝柑为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非主观故意销售不合格食品,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发生食源性疾病,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发布召回公告,且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属于在两年内第三次发生同类型违法行为。属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中附件2《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中序号1规定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经研究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教育。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联苯菊酯不符合要求的原因,经排查,产品应为种植过程环节不规范造成。针对上述情况,该企业已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措施:1.企业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抽检不合格的皇帝柑。2.企业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该批次产品,严查进货来源。3.落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整改复查:福清市石竹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佳选超市有限公司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福清市海口镇郭修凤综合零售便利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18日,我局收到名成腾德检测服务(福州)有限公司(编号:No:FZ24-FZLS33-198),检验报告(编号:No:FZ24-FZLS33-198)显示福清市海口镇郭修凤综合零售便利店购进的大葱,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应当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具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序号4的适用条件,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经研究决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噻虫嗪不符合要求的原因,经排查,产品应为种植过程环节不规范造成。针对上述情况,该企业已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措施:1.企业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抽检不合格的大葱。2.企业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该批次产品,严查进货来源。3.落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整改复查:福清市海口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海口镇郭修凤综合零售便利店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四、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来源:福清市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