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4年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五十六期)
时间:2025-04-24 17:09

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系统中,由福建二级站送达的食品监督性抽检报告,涉及我市3家流通企业销售的5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清市龙江陈晓萍综合零售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8月22日,我局收到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编号:(2024)XHY-G30538),检验报告(编号:(2024)XHY-G30538)显示福清市龙江陈晓萍综合零售超市购进的蜜桔,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采购的蜜桔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经研究决定:给予警告。

当事人未建立涉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经研究决定:给予警告。

当事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蜜桔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标准要求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时发布不合格农产品蜜桔的召回公告,根据常识判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项并非由食用农产品经营者所致,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具备《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可以减轻处罚情形。经综合考虑,予以减处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经研究决定:1.处以罚款1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07.12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要求的原因,经排查,产品应为种植过程环节不规范造成。针对上述情况,该企业已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措施:1.企业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抽检不合格的蜜桔。2.企业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该批次产品,严查进货来源。3.落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整改复查:福清市龙江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龙江陈晓萍综合零售超市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二、福清市佳源百货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1月30日,我局收到福建赛福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编号:2024SFJC042425),检验报告(编号:2024SFJC042425)显示福清市佳源百货有限公司购进的线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线椒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形,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说明不合格产品来源,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并不知道其销售的线椒为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非主观故意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具备《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情形,当事人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同时属于《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情节严重及从重行政处罚情节,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64.18元;2、处以罚款1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噻虫胺不符合要求的原因,经排查,产品应为种植过程环节不规范造成。针对上述情况,该企业已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措施:1.企业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抽检不合格的线椒。2.企业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该批次产品,严查进货来源。3.落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整改复查:福清市玉屏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佳源百货有限公司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福清市江阴镇金海彬水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16日,我局收到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编号:(2024)XHY-G32311),检验报告(编号:(2024)XHY-G32311)显示福清市江阴镇金海彬水果店购进的高山涌泉-A 级,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12月16日,我局收到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编号:(2024)XHY-G32313),检验报告(编号:(2024)XHY-G32313)显示福清市江阴镇金海彬水果店购进的涌泉蜜桔-A 级,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12月16日,我局收到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编号:(2024)XHY-G32312),检验报告(编号:(2024)XHY-G32312)显示福清市江阴镇金海彬水果店购进的赣南橙-A 级,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经检验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其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具备《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所指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经综合考量,予以减轻处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449.4元;2.处以罚款1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联苯菊酯不符合要求的原因,经排查,产品应为种植过程环节不规范造成。针对上述情况,该企业已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措施:1.企业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抽检不合格的高山涌泉-A 级、涌泉蜜桔-A 级、赣南橙-A 级。2.企业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该批次产品,严查进货来源。3.落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整改复查:福清市江阴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江阴镇金海彬水果店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四、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来源:福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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