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吴某琴、李某才承租的是涉案房屋的套房或附属柴火间。董某强主张吴某琴、李某才向其承租涉案套房并掌握套房钥匙,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存在该事实,对其主张法院不予采信。根据李某才夫妇提供的房租收据、宽带用户协议、房屋出租合同结合两个证人的证言,可以体现李某才夫妇承租使用的系套房的附属柴火间而非套房本身,并已向董某强交纳了2017年11月20日至2018年2月20日期间的租金500元,且在租期届满前就已搬离另寻住处的事实,不存在拖欠董某强柴火间租金;董某强主张套房与附属柴火间属于不可分割的部分,要求李某才夫妇按月租金1500元支付2017年11月至2019年2月期间的租金22500元及违约金1500元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董某强另主张李某才夫妇拖欠其水电费723元、城市垃圾卫生费135元、城市治安综合管理费90元,但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亦不予支持。此外,董某强从原产权人处交接取得涉案房屋包含柴火间钥匙,李某才虽至庭审才交还柴火间钥匙但不会影响其使用给其造成损失,无需承担租金损失。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董某强的诉讼请求。
在这个案件中,董某强违背“诚信”原则要求吴某琴、李某才按照承租房屋套房的标准向其支付租金,而且经法院查询裁判文书网,发现近几年来董某强提起数十起诉讼,基本以败诉告终,通过查看已生效的文书内容,发现其存在以诉讼为手段谋取不当利益的可能性,明显缺乏诚信。这种以诉讼为手段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不仅极大违反公正法治的精神,浪费司法资源并损害诚信守约者的合法利益,如不加以整治将会导致这种歪风邪道盛行,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因此应坚决予以遏制和打击,以保护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维护诚信守约者的合法权益。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