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水利局1号行政处罚文件公示
时间:2024-05-06 16:43

当事人:福建省江澜水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福清市南岭镇埔南街33号,镇政府办公大楼122 

法定代表人:俞秀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MA31RP0E3K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你单位不具有工程勘察资质而于20221125日承揽了镜洋镇淘江滚水坝工程勘察业务,并将工程勘察业务转包给福建省欣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由欣盛公司出具工程地质勘察报告,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条规定,构成违法承包、转包行为。并有下列证据为证: 

  1、福清市审计局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融审移[2023]3号)(1份) 

  2、询问笔录(1)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序号G204.35.2G301.39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合同约定的勘察费1.2倍罚款,即2.11×1.2=2.532万元(贰万伍仟叁佰贰拾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2.11×80%=1.688万元(壹万陆仟捌佰捌拾元整); 

  3)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以后不得以类似的行为承接其它工程。 

  现要求你单位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财政账户(详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以上罚没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没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福清市人民政府或福州市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福清市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清市水利局 

  202456 

来源:福清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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