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4-08-23 09:11

  被处罚人:韩力,性别:女,汉族,身份证号:321321**********64,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名人国际花园6-*-****,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石公山路9号7幢****室,联系电话:133****4670。

  本机关依法查明,福清市龙江街道融和路7-52号“龙江澳萃美容店”经营者韩力涉嫌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照《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序号2.1的规定,对你非医师行医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40000元。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福清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榕融卫医罚[2024]22号)。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局领取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你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福清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卫生健康委员会或福清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清市龙江街道创业大道98号福清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大楼201室 

  联系电话:0591-85153875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榕融卫医罚[2024]22号) 

福清市卫生健康局

2024年8月23日

  

 

   

来源:福清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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