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农业农村局关于《福清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时间:2023-11-15 15:27

  《福清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融政规〔2022〕2号)自2022年7月18日印发实施以来,对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保障农村村民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暂行办法有效期仅一年,现已失效。为进一步对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中“一户一宅”、申请审批流程等问题予以规范。福清市农业农村局研究起草了《福清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基本情况

  1、制定的必要性。一是上级有要求。按照2019年新一轮机构改革和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2019年12月,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共同发布《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要求各地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政策,确保农民住宅建设用地供应、宅基地分配、农民建房规划管理等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2020年4月,《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0〕45号)明确“要严格宅基地申请对象资格条件,充分应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和农村宅基地及农房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对象身份、住房现状、旧宅处置方式等资格条件的审核把关,县级人民政府要完善以户为单位取得宅基地分配资格的具体条件和认定规则”。2021年1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以成员认定、以户取得’原则,进一步完善‘一户一宅’认定标准,细化以户为单位分配取得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条件和实施办法”。二是实际有需要。近年来,随着我市治违工作的推进,农村建房虽然已规范运转,但对于农村村民建房资格权的认定仍未明确,“一户多宅”、违法占地建房等问题仍有发生,亟需规范和加强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并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

  2、拟解决的主要问题。规范宅基地的审批管理,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益,推进乡村振兴战略。

  二、起草过程和制定依据

  1、起草过程。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清市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融政综〔2021〕232号)要求福清市农业农村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信息的基础上,依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公安局等部门的村庄规划、农村地籍房屋调查、户籍等信息,加快建设集审批、监管功能于一体的全市统一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审批管理平台”,“要按照‘以成员认定、以户取得’原则,进一步完善‘一户一宅’认定标准,细化以户为单位分配取得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条件和实施办法”。为此,福清市农业农村局作为牵头起草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借鉴外地经验,并结合福清市实际情况,起草了《福清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初稿)》。初稿形成后,多次发给福清市直各相关单位和各镇街征求意见,各单位意见反馈后,福清市农业农村局再次修改,并报司法局审核,形成《办法》(送审稿)。

  2、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20年5月28日发布,2021年1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2019年8月26日发布,2020年1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2021年7月2日发布,2021年9月1日实施);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2019年9月11日发布);

  《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2019年12月12日发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2021年1月30日发布);

  《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0〕45号,2020年4月2日发布);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综〔2021〕142号,2021年6月11日发布);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榕政办〔2019〕112号,2019年6月25日发布)。

  三、主要内容

  《福清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分为七个章节,即总则、宅基地的配置、“一户一宅”与“一户多宅”、宅基地审批条件、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程序、附则。

  第一章总则部分明确了《办法》的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对《办法》中提到的宅基地、农村村民的定义进行界定,并明确宅基地审批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第二章规定了宅基地和建房申请以户为单位提出,此处的户以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认定的股权户为参考,并对分户、并户的情形进行规定。在配置宅基地时,户内人员需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此外,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情形和程序、基准日后新增人员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形和程序等进行规范,并明确在股权户分、并户或股权户内成员发生变动的,应及时更换《股权证》。

  第三章对“一户一宅”、“一户多宅”的情形进行了规定。

  第四章明确了宅基地的审批条件。

  第五章明确了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的程序以及农户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第六章明确了福清市人民政府、镇(街)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城乡建设部门等、村民小组、村级组织在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的程序过程中相应的职责分工。

  第七章规定了宅基地审批管理资料保管的要求、办法解释单位及有效期等内容。

  四、起草规范性文件过程中不同意见和协调情况

  1、关于《办法》第二条,根据市自规局建议,将“城市规划区外”修改为“福清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规划区外”,将原稿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移至本条第二款,并结合原稿第二十九条内容将该款修改为:“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翻建、改建、扩建村民住宅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手续。”

  2、关于《办法》第十四条:市自规局提出根据闽自然资发〔2023〕40号文第一条第1点关于“加强过渡期规划保障”要求,对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在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下也可批准建房。故在本条第(四)项“村庄规划”后增加“或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福州市司法局提出的兜底条款表述建议,将本条第(十一)项修改为“法律、法规和省、市(县)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3、关于《办法》第十四条:经与市自规局讨论研究,增加村民小组审核期限要求,但上级政策文件对村民小组审核期限未有明确规定,考虑到实践中执行落地的问题,将“讨论并公示”后的内容修改为“村民小组原则上在收到村民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综〔2021〕142号)附件《福州市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二条“农村村民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的,经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村民小组同意后,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宅基地用地建房书面申请”的规定,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之后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修改为“村民将申请材料...”。将最后一句“村民小组决议记录”修改为“村民小组审核意见”。

  4、关于《办法》第十八条:基于第十七条将材料递交主体修改为村民,故将本条第一行的“村民小组递交的”表述删除。经与市自规局讨论研究,增加村级组织审核期限要求,但上级政策文件中仅省农业农村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九条措施的通知》(闽农规〔2023〕2号)有对村级组织审核期限作“定期召开会议审批建房户的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规定,考虑到我市实践中执行落地的问题,将“村级组织审查。”后的内容修改为“村级组织原则上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0日内召开成员代表会议对申请进行审查”。

  5、关于《办法》第十九条:福州市司法局提出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综〔2021〕142号)附件《福州市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规定,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故将第一款最后一句话修改为“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将第三款第四行的“镇(街)便民服务中心”修改为“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

  6、增加“职责分工”的章节,作为第六章:根据榕政综〔2021〕142号文第(十四)款及该文件附件《福州市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制定第二十九至第三十一条,并将原稿第三十条村民小组、村级组织的职责内容移到本章节,成为第三十二条。

  福清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15日

来源:福清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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