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储办法制定必要性
当前我市非国有企业土地收储政策为《福清市城区非国有企业工业、仓储用地土地使用权收购暂行办法(试行)》(融政办〔2018〕62号),主要适用于城区范围内工业用地转商住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收储行为,该办法自2018年5月9日颁布施行,已经超过规范性文件5年有效期,需要结合5年的收储工作实践对办法内容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收储办法制定依据和主要内容
(一)办法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
(二)办法制定目的
为实现城市规划、产业调整、公共利益需要,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进城市更新和高质量发展。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四章15条,分为总则、程序、补偿和附则四章。主要内容如下:
1、对收储土地标准进行明确
收储的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取得方式及程序合规、权属清晰,不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
2、对办法适用范围进行明确
适用于我市城区非国有企业用地收储,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非国有企业用地收储,经市政府批准后可参照执行。含有国有成分的企业用地收储,经市政府批准后可参照执行。
3、对收储程序进行明确
收储程序包括:项目生成、明确主体、资产评估、拟定收储方案、签订收储合同等。
4、评审方式可选择
引入单评估与双评估概念,收储实施主体与被收储企业可以协商确定采用单评估或双评估方式。
5、对收储补偿标准进行明确
收储补偿内容包括五部分: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房屋及附属设施价值的补偿,因收储造成的设备、存货、苗木的搬迁补偿,因收储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收储奖励。
6、对有、无产权证的土地和建筑物收储补偿标准进行明确
有产权证的土地和建筑物按评估审核价的100%认定补偿;无产权证的土地和建筑物根据实际情况打折补偿或不予补偿。
7、对实际土地面积与出让土地面积(或供地批复土地面积)差异补偿进行明确
符合办法规定情形的,可按原出让合同(或供地批复)中的土地单价乘以差异部分的土地面积予以补偿,同时对差异部分面积实际缴纳的相关税费予以补偿,补偿款不计利息,补偿款按实纳入土地成本。
8、对地面物保留和拆除进行明确
需要保留的地面建构筑物由园区、属地镇街或被收储企业按规定做好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鉴定。需要处置的地面建构筑物等资产由收储实施主体委托园区、属地镇街按规定组织处置。
9、办法颁布实施后,《福清市城区非国有企业工业、仓储用地土地使用权收购暂行办法(试行)》(融政办[2018]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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