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福清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起草说明
时间:2024-01-29 09:14

  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研究起草了《福清市征收农村集体农用地留用地补偿兑现管理实施办法》,拟对征收农村集体农用地留用地补偿兑现管理予以规范,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原因 

  为规范征收农村集体农用地留用地补偿兑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维护社会安定稳定2007年以来,我市已相继出台了多项留用地管理办法,如《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清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融政综〔2007〕329号)等。当前我市执行的留用地管理办法为《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清市征收农村集体农用地留用地补偿兑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融政综〔2017〕366号),该办法自2017年11月23日颁布施行,然而,随着土地市场的变化和留用地补偿工作的深入实施,现有办法已难以完全适应当前工作的需求。 

  二、起草过程 

  2024年8月,我局组织相关人员对现行留用地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分析,并结合近年来留用地补偿工作的实际经验和土地市场变化情况,制定了《福清市征收农村集体农用地留用地补偿兑现管理实施办法》初稿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在相关单位修改意见基础上形成征求意见稿。2024年1227日至202512日,我局将《福清市征收农村集体农用地留用地补偿兑现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福清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三、主要内容 

  《福清市征收农村集体农用地留用地补偿兑现管理实施办法》分为个章节,即总则、留用地指标、留用地指标兑现方式、留用地补偿兑现程序、留用地资金筹措、留用地补偿财产的使用和管理、存量留用地兑现、附则。 

  1、总则明确留用地是指建设项目由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农用地时,原则上按照征收农用地面积10%的比例,以货币补偿或购置物业方式兑现给被征地村集体或被征地村民。适用于福清市七个街道2004年10月21日之后、十七个镇2012年5月1日之后由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农用地。 

  2、留用地指:详细规定了留用地指标的计算方法,包括未进行土地报批的特殊情下的留用地指标计算,以及留用地指标起算时间的确定。 

  3、留用地补偿兑现方式:明确留用地指标的两种兑现方式:货币补偿和购置物业。明确村集体留成部分和被征地村民留成部分的分配比例和兑现标准、兑现方式 

  4、留用地补偿兑现程序:详细说明留用地补偿兑现的申报、审核和兑现流程。 

  5、留用地资金筹措:明确政府投入和非政府投入建设项目留用地补偿款的筹措方式 

  6、留用地补偿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明确留用地货币补偿款的使用程序和使用监管要求。 

  7、存量留用地兑现:针对存量留用地,提出了具体的兑现标准、兑现方式、兑现程序和兑现时间要求。 

  8、附则:明确了解释权、组织实施单位、试行期限以及与其他相关政策法规的衔接关系 

  四、起草规范性文件过程中的修订情况 

  结合各相关部门意见及工作实际,对《福清市征收农村集体农用地留用地补偿兑现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1、《办法》第二条修订为:本办法所称的留用地,是指由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农用地时,原则上按照征收农用地(不含林地,下同)面积10%的比例,以货币补偿或购置物业方式兑现给被征地村集体和被征地村民,用于保障被征地农民生产及生活、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 

  2、《办法》第条修订为:经批准土地征收或正在办理土地征收报批的建设项目,原则上按照征收集体农用地面积10%计算留用地指标。留用地指标起算时间以其实际交地时间为准。 

  3、《办法》第条修订为:建设项目审批红线外边角地、扩征地等特殊情形未进行土地征收报批的用地,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给予留用地补偿的,按实际征收集体农用地面积的10%计算留用地指标。建设项目审批红线外边角地、扩征地等特殊情形未进行土地征收报批的用地交地时间以相关镇(街)、项目业主确认的交地时间为准。已确认留用地指标的边角地、扩征地等用地,若今后列入其他建设项目经批准土地征收后,不再重复计算留用地指标。 

  4、《办法》第十一条修订为:福清市政府投入(建设项目资金全额来源于福清市财政拨款以及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等储备地项目)的建设项目,由福清市政府负责筹措。 

  5、《办法》第十条修订为:非福清市政府投入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资金非福清市财政拨款或非福清市财政全额拨款),涉及的留用地折算成货币补偿款纳入建设项目土地取得成本(不含工业项目),由用地单位在供地时缴纳。 

  6、《办法》第十条修订为:第十四条 存量留用地是指以下几种类型的建设项目所涉及的留用地:(一)2025年1月1日之前,经批准土地征收或者已启动土地征收报批的建设项目,涉及的已签订征地协议书或者已实际交地的集体农用地。(二)2025年1月1日之前,建设项目审批红线外的边角地、扩征地等特殊情形,未进行土地征收报批的用地所涉及的已签订征地协议书或者已实际交地的集体农用地,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给予留用地补偿的。 

  7、《办法》第十条修订为存量留用地的兑现时间视财政资金情况安排,兑现标准、兑现方式、兑现程序等其他事项按照或参照《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清市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留用地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融政综〔2017〕79号、《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清市征收农村集体农用地补偿兑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融政综〔2017〕366号等文件执行。 

  8、《办法》第十条修订为被征地村或村民选择购置物业的,结合政府配建物业的实际情况,优先予以兑现。 

  9、《办法》第十条修订为:本办法由本府负责组织实施,由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10、《办法》第十调整为第十八条,且修订为: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此前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月29日

来源: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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