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农业农村局关于《福清市村集体财务管理规定》的起草说明
时间:2024-12-31 11:01

  为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集中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部署要求,持续深化“点题整治”工作,规范完善我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福清市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实际,需要对当前实施的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有关制度进行修订完善。

  一、制定的基本情况

  福清市2020年8月出台了《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清市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融政综〔2020〕136号)文件。近年来,随着农村形势的发展,对农村集体“三资”(资金、资产、资源)监管的要求发生了变化,部分规定已经开始不适应当前我市农村集体财务管理。为此,福清市农业农村局作为牵头起草单位,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根据相关规定,结合福清市实际情况,起草了《福清市村集体财务管理规定》(初稿)。初稿形成后,多次向福清市直各相关单位、各镇街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采纳了相关单位、公众的意见并据以修订完善。

  二、制定依据

  1.《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

  2.《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

  3.《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榕委办〔2013〕16号);

  4.《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等12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农规〔2023〕3号);

  5.《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简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发改法规〔2020〕148号);

  6.《关于全面实行乡镇、村级组织、农村中小学公费订阅报刊最高限额标准的通知》(闽纠办〔2004〕2号);

  7.《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推行农村集体财务收支非现金结算工作的通知》(闽农政改[2024]5号)。

  三、主要内容

  《福清市村集体财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共75条分为二十二个章节,即包括总则、重大事项和财务计划管理、 财务审批管理、财务公开管理、货币资金管理、收支票据管理、资产资源使用权流转交易管理、货物及服务采购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征地补偿费使用管理、债权债务管理、理事会

  和监事会人员报酬补贴管理、差旅费管理、接待费管理、报刊征订管理、对外捐赠管理、财务档案及移交管理、财务记账管理、财务人员配备及分工管理、财务监督、审计监督、责任追究、附则。

  四、修订要点

  新修订的《规定》整合了福清市此前执行的《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清市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福清农村集体“三资”网上公开和非现金结算工作方案》等多项相关管理制度规定,更便于基层操作实施。

  新修订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资产资源使用权流转交易、货物及服务采购项目、工程建设项目等相关管理规定,更适应当前福清市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需要,如:村集体资产资源使用权流转事项、采购货物及服务项目、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事先报告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指导村集体按照本《规定》中的相关程序进行项目处置、流转;资产资源发包项目评估价在3万元以上、资产资源使用权拟对外投资的,须进入福州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或福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为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拍卖或公开招标;工程建设项目估算价在50-400万元的,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公开招标且全流程电子化等,促进农村集体产权流转进一步规范、透明、公开。

  福清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31日

来源:福清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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