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清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融政办〔2012〕194号
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清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福清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26日
福清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闽政〔2011〕88号)及我市融政综〔2012〕117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七个街道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财产、家庭年收入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本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
上述家庭财产、家庭年收入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经市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作为廉租住房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廉租住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并会同市民政局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合理确定、适时调整申请家庭财产、家庭年收入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具体标准,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以下简称市房管所)负责组织各街道申请受理、复核审查、廉租住房的调配安排和经营管理等工作,并参与制定廉租住房工作规划和建设计划。
市民政局负责建立对申请家庭收入、财产的多部门协查制度体系,并负责城区廉租住房申请家庭收入、财产认定的指导、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物价局、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市总工会、市房管所、市房改办、社保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人民银行、金融部门、证券机构、保险机构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实施本办法。市房管所会同民政局、各街道做好廉租住房的初审、复核和调查核实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四条 廉租住房的配租采取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等多种形式,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货币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解决居住问题。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租金核减是指政府按规定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承租直管公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实施租金核减。
第五条 新建廉租住房套型总建筑面积分别确定为:一代型(A型)控制在45平方米(含)以下;二代型(B型)控制在55平方米左右;三代型(C型)控制在65平方米左右,具体房源代型面积由市房管所负责解释。
第六条 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和租赁补贴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建局、市财政局按规定进行核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保障资金与房屋来源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并举,主要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增值收益余额;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的资金;
(四)直管公房售房款及直管公房拆迁补偿款中安排的资金;
(五)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新建、收购、改建廉租住房及发放租赁补贴等。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原则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九条 廉租住房来源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其它住宅建设项目中按规定配建的廉租住房;
(四)社会捐赠的住房;
(五)其它渠道筹集的住房。
用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由市房管所统一管理。
第十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保证供应;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资金。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其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应配备基本生活配套设施,使之具备入住使用条件。
第十三条 新建的廉租住房小区实行物业管理,在公开出让地块配建的廉租住房应依托该地块建成的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廉租住房租户须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属于低保家庭的,其物业管理费由财政予以全额补助,由市财政承担。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七个街道居民户籍(农村居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并在本市工作、居住;
(二)在本市七个街道落户时间满2年;
(三)家庭年收入和家庭财产符合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收入和财产标准;
(四)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
(五)《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受理2012年度廉租房申请及廉租房转公租房有关事项的通告》(融政〔2012〕11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不包含以上四个条件。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请人指的是申请家庭推举的一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以及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本内的父母(岳父母、公公、婆婆)、子女,申请人的子女已婚的,其子女的配偶也必须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原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本内的父母(岳父母、公公、婆婆)、子女如已与申请人分户但分户至申请之时未满三年的,仍须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本办法所称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以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私有住房的合计建筑面积除以申请家庭成员人数计算确定。申请家庭成员承租公有住房的,须承诺入住廉租住房后退出公有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收入指的是申请家庭成员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全部收入总和,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家庭财产指的是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有价证券、生产经营性单位股权等财产(住宅已纳入住房面积计算范围,不再纳入财产价值计算范围)。
第十六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申请家庭成员通过购买住房取得我市城区七个街道居民户籍的;
(二)申请家庭成员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房产交易行为(含买卖、赠与、继承、离婚析产等)的,交易时间以市房管所交易登记时间为准;
(三)申请人或者其配偶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
(四)申请人与配偶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五)申请人虽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但该账户未建立于市本级的。
(六)申请家庭成员自有机动车辆(不含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店面、商铺及其它各类非住宅房产的。
第十七条 申请人及其配偶已领取过住房工龄补贴的,在退还补贴金额后可以申请廉租住房,具体办法由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出台实施。
第十八条 申请家庭成员应当书面承诺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书面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申请家庭成员财产、收入和住房等情况,并授权审核机关调阅其银行、证券、债券、基金、期权、保险及其它各类涉及家庭收入、财产的账户信息。
第五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办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受理:城区居民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应向户籍所在街道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申请表格,提供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等证明材料及书面诚信承诺,提交授权书申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等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的相关证明文件、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证明;未婚或丧偶(提供丧偶证明)的提交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和声明书。
2.申请人户籍所在街道开具的非农村居民或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
3.申请家庭成员承租公房或自有住房的提供直管公房管理部门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未办理产权证的提供正式房屋销售合同或其它可证明房屋权属及面积的凭证);租住私房的提供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或其它可证明房屋权属的凭证;有工作单位的还需提交单位开具的有无分配住房的证明。
4.申请家庭成员的工资、养老金、生活补贴(补助)等收入来源有效证明,其中单位在职人员除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外,还应提供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储蓄存折或银行对账单;家庭成员所拥有的金融财产等各类财产(包括储蓄存款、股票、基金、债券及车辆等)凭证,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无工作单位的,提供失业证或由户籍地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开具的无业和实际收入情况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经营执照、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5.申请人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提交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由工作单位开具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相关证明。
6.城市低保、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享受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困难家庭,提供相关证件。
7.市政府规定应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二)初审公示:各街道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工作日内组织社区(居委会)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户口、收入、财产、落户年限、住房状况、租赁直管公房、是否享受过政策性优惠购房及公积金账户建立等情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或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申请家庭成员及有关组织或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各街道调查核实后应就申请家庭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财产、工作单位等情况在其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7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向相关街道提出,相关街道应当自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各街道应当建立相应的名册档案,签署意见并将申请资料提交市住建局,经初审不符合保障资格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复核审查:
1.市住建局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会同市住房公积金部门、市直管公房管理部门就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有房产(包括店面、车位、写字楼等非住宅)、租赁直管公房(由所在街道10个工作日内出具)、现住房状况、房产上市交易、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以及是否享受过各类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等情况(房改房和集资房由市房改办10个工作日内出具,其它情形由市住建局负责核查)进行审核,符合住房准入条件的,应将房屋核查信息连同有关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市民政局进行收入、财产认定,不符合保障性住房资格准入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将申请人申请档案退回所在街道由其书面通知申请人。
2.市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请公安、工商、税务、社保、人民银行、证监、保监等部门核查申请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信息,各部门按照闽政〔2011〕88号文件有关规定提供核查信息,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核查信息书面反馈市民政局。公安局应提供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车辆、户籍登记核查信息;工商局应提供个体工商登记或投资办企业等相关信息;税务局应提供申请之月前12个月报税、完税信息;社保部门应提供社会保险缴纳信息;人民银行协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民政部门提供相关银行账户信息;证券机构应协助民政部门提供股票信息;保险机构应协助民政部门提供商业保险投保及缴费信息。市民政部门应自收到上述核查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的认定工作,并根据核查情况就申请家庭成员的婚姻、户籍、收入和财产情况开展复核、认定工作,并由街道在申请人户籍地和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市民政局应出具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是否符合廉租住房准入资格的核定证明,并签署认定意见反馈市住建局。廉租住房申请家庭收入、财产核查信息档案由市民政局存档。
3.市住建局收到市民政局认定结果后,对经民政局认定不符合廉租住房资格准入条件的申请家庭,市住建局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将申请人申请档案退回所在街道由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符合廉租住房资格准入条件的,市住建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廉租住房准入资格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结果上报福清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
(四)复核认定和公示:
1.建立复核认定制度。福清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按时召集市住建局、民政局、监察局等相关部门参加会议,对申请家庭廉租住房准入资格进行复核,形成复核认定意见。市住建局对经复核认定的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在福清市政府网公示,公示期15天。公示无异议的,纳入轮候配租;不符合廉租住房资格准入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所在街道由其书面通知申请人。
2.公示期内接到的异议,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书面向市住建局提出,由市住建局、市民政局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限为10个工作日。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市住建局应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所在街道由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建局通过住房保障信息系统予以登记,纳入轮候配租范畴,并与市监察局、民政局建立信息共享。市住建局要在福清市政府网永久性公布获得廉租住房资格的申请人名单。市住建局要根据登记结果,通知申请人并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建立住房保障档案,详细记录申请、初审、复审、核查和诚信等方面信息。
(五)配租:由市房管所根据保障对象选择的保障方式,并结合房源情况,统筹安排落实保障。
第二十条 实行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市房管所结合申请人的家庭住房困难状况进行轮候配租,采取公开抽签选房的方式,统筹安排廉租住房。实行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每户只能承租一套廉租住房,申请人作为申请家庭的代表以承租人的名义与市房管所签订《福清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办理租赁手续。原已承租公房的家庭,在办理廉租住房租赁手续前须退出原租住的公房。
第二十一条 实行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市房管所按规定标准按季度向其拨付租赁补贴资金。市住建局应在每年年初向市政府申报当年的租赁补贴发放金额。经市财政局核实后,按资金列支渠道予以拨付。
第二十二条 廉租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审核及轮候配租期间通过各种方式取得其它房屋的,申请人应当主动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报退出申请或退出轮候。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房管所应加强廉租住房住用情况的跟踪管理。廉租住房按照“一年一申报、三年一复核”实行动态管理。列入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从资格批准的次年起每年年末前向户籍所在街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各街道要建立申报档案,对申报情况已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应当将相关情况报送市住建局。市房管所要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档案,组织有关街道和物业管理机构,做好廉租住房的后续监管工作,组织各街道每三年复核一次保障家庭的人口及住房状况,并转民政局作收入、财产认定。对不再符合相应保障条件或因家庭人口结构发生变化需要对保障标准作出调整的,市房管所应将核查结果及处理建议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进行认定。经联席会议认定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由市住建局予以退出保障登记并函告市房管所解除租赁合同;经联席会议认定需要调整保障标准的,由市房管所予以调整并对合同做相应变更。租赁期间因原承租人去世、离异、服刑等原因需要对承租人进行变更的,由承租家庭确定一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须为申请家庭成员之一),由市房管所直接受理并予以变更。
第二十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房管所作出限期整改直至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实物配租住房或停止拨付租赁补贴: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或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四)擅自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进行改、扩建的;
(五)利用廉租住房进行违法活动或非法牟利的;
(六)拒绝向有关部门申报家庭人口、住房、收入及财产变动情况的;
(七)其它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情形。
在我市确无住房,在解除租赁合同后存在退房困难的家庭,由市房管所按市场价向其收取租金。拒不执行相关处理措施的家庭,由住建局部门依法起诉或申请仲裁。
第二十五条 市住建局要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市住建局会同市民政局针对举报内容作针对性复查,复查及处理结果记入相关保障家庭档案。经复查举报不成立的,市住建局应将复查结果及依据告知举报人;经复查举报成立的,凡弄虚作假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住建局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并由市房管所收回廉租住房或停止租赁补贴、租金核减,并责令其退还已发放的租赁补贴或补足已减免租金,申请家庭成员自资格取消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申请本市廉租住房,骗取保障资格的行为记入个人征信系统。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依照规定追究单位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按上述有关规定明确承租人的责任及退出办法等条款。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代理廉租住房转让、出租的,由相关部门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福清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融政综〔2007〕3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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