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度受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有关事项的通告
时间:2017-06-19 17:34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福清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融政办〔2012193号)及《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融政综〔201562号)等文件精神,为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外来务工人员等住房困难,经福清市十七届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受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人具有本市七个街道居民户籍(农村居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

   2、申请人在本市七个街道落户时间满1年;

   3、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38077元以下(含)、其中单身家庭年收入上限标准放宽至2倍,即76154元以下(含),家庭总财产69万元以下(含),且在本市七个街道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

   4、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七个街道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原租住公有住房但已腾退。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含进城务工人员):

   1、申请人具有非本市七个街道居民户籍;

   2、申请人在本市七个街道工作;

   3、申请人与本市七个街道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或福清市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达到1年以上(含)且在本市七个街道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1年;

   4、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38077元以下(含)、其中单身家庭年收入上限标准放宽至2倍,即76154元以下(含),家庭总财产69万元以下(含);

   5、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七个街道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申请人属于本市七个街道范围内的省、市属机关事业单位新录(聘)用的在编工作人员;

   2、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38077元以下(含)、其中单身家庭年收入上限标准放宽至2倍,即76154元以下(含),家庭总财产69万元以下(含);

   3、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七个街道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四)城镇居民户籍申请家庭成员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外来务工和行政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中独自在城区务工或工作的可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五)《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融政综〔201562号)第十一条规定的一线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和环卫、公交行业从事设备维护、给养等后勤保障的工勤人员,以及在我市城区7个街道范围内部队服役满10年以上(含)的现役专业士官(须已婚且家属在我市城区生活)、在一线从事教学、医疗服务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医院医生护士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定向供应保障。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申请家庭成员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福清区域有房产交易行为(含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的,交易时间以我市房屋登记机构交易登记时间为准;

2、申请家庭成员在福清区域内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集资房、解困房、福利分房等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

3、申请人与配偶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1年的。

  二、申请材料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如实填报《福清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并按照下列规定提供申请材料: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未婚、离异或丧偶的还应提供相应证件或证明材料;

   2、工作单位提供的受理当日前12个月的收入证明和有权单位出具的未享受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情况证明;

   3、申请家庭现住房证明材料;

   4、其它需要证明符合申请条件的材料。

 (二)外来务工人员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未婚、离异或丧偶的还应提供相应证件或证明材料;

   2、工作单位提供的受理当日前12个月的收入证明和劳动合同以及有权单位出具的未享受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情况证明;

   3、申请家庭现住房证明材料;

   4、社会保险缴交凭证等证明材料;

   5、其它需要证明符合申请条件的材料。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未婚、离异或丧偶的还应提供相应证件或证明材料;

   2、工作单位提供的受理当日前12个月的收入证明和有权单位出具的未享受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情况证明;

   3、申请家庭现住房证明材料;

   4、其它需要证明符合申请条件的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证照材料还须附复印件,原件受理核对后退还。

  三、受理流程

     1、初审公示:申请人向户籍(居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领取申请表,填写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并组织社区居(村)委会进行入户调查。

    2、复核审查:由市住建局对申请人房产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提交民政局进行申请家庭收入和资产认定。市民政局提请公安、工商、税务、社保、人民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人数、收入、落户年限、财产等情况进行审核。市民政局将认定结果反馈至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将审核结果上报福清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

     3、复核认定和公示:福清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人保障性住房准入资格进行复核,形成复核意见后由市住建局负责在“中国?福清”门户网公示15日。

     4、轮候配租: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纳入保障对象,由市城投公司按照保障家庭户数人数,筹集房源,市住建局组织公开抽签、选房活动,并及时通过“中国 ?福清”门户网公布配租结果。

四、工作要求

(一)实行属地审核把关。各街道办事处要确定一位分管领导抓总责,加强所在辖区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及基层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建设,落实专项工作经费,配备必要设备设施,充分发挥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工作的作用。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严格履职,落实申请受理、初审以及多部门联审工作机制,并做好相关信息公开工作。

(二)全市各级各部门有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职,严禁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对行政不作为要依规予以效能问责,严禁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违反工作纪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三)该受理流程实行逐级审查、逐级淘汰制度,详见附件“福清市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流程图”。具体的审核办法按2012年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融政综〔2012117号)执行。

  五、保障方式

    在本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实物配租方式,采用轮候制;今后将逐步过渡到租赁补贴方式,原已申请的保障方式不变。

  六、申请受理时间、地点

  本申请条件公布之日起至户籍(居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申请受理工作将结合实际需要,适时暂停。

   特此通告

 附件:福清市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流程图

                            福清市人民政府

                                 2017614

 

来源:福清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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