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保障性廉租房选房操作规则(试行)
时间:2013-07-04 16:56

 

       第一条 为做好社会保障性廉租租赁房的分配管理工作,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分配机制,依据《福清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福清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三二一)、《福清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及相关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规则。

       第二条 本操作规则适用于本市租赁廉租房的选房工作。

        第三条 对符合承租廉租实物住房条件的家庭实行轮候配租制度。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审核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上报市住建局,并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市住建局取消申请人保障资格。(取消申请人保障资格的操作另行规定)

        第四条 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的指导和安排下,市住建局房管所负责社会保障性廉租房的轮候和配租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社会保障性廉租房轮候和配租工作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轮候和配租的相关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向廉租家庭配租实物住房的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原则上不超过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具体住房分配以家庭代型为主导,原则上以一代型控制30平方米左右;二代型控制40平方米左右;三代型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为全额保障标准。具体代型对应的面积范围以各批次配租时的房源及户数情况进行调整。

        第七条 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廉租住房房源指标,市住建局应分期、分批、公开组织保障家庭(个人)通过摇号方式组织本市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人摇号、排序、选房。抽号活动要邀请纪检、监察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申请人代表现场监督。

        一、摇号前相关事项

         由房管所根据房源及申请人员户数情况拟定选房方案并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审批(或备案)。

        1、摇号前房管所应将本批次房源、户数情况、本批次选房方案、配租标准及进行摇号的时间、地点在福清市侨乡报或政府网上公示,以示告知。            

        2 、申请人代表共同申请人选房,如申请人不能到场的,共同申请人也可进行选房。选房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都不能到场选房的,申请人可公证委托他人选房。受委托人应持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和书面公证委托书办理选房手续。

        4、申请户如要放弃选择本次房源的,应在本批次正式选房日之前向市房管所提出书面申请。本批次正式选房开始后,不再受理放弃选房的申请。申请家庭放弃选房的,纳入下一批次摇号、排序、选房,两次放弃选房的,须进行重新进行保障资格申请。

        5、选房人自愿下调房型的,应在本批次选房日之前向市房管所提出书面申请,获批准后应排在调整后房型中的轮候号码之后进行选房。

        6、选房人应在选房前到申请人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选房通知书,并在规定的时间之前到达指定地点进行身份确认,并提交以下材料:

       (1)选房人的身份证原件及申请人户口簿;(委托选房的还需提供公证委托书)

        (2)轮候号码确认单(本规则第七条第三种情形需要此单据);

        (3)选房通知书;

       (4)属于孤寡、残疾、优抚对象、军烈属、低保等特殊照顾对象的,应提交相关的证件或证明材料。

        二、当房源能够满足申请人的需求时,市房管所按公示的配租标准组织摇号、排序、选房。

       (1)符合特殊标准的家庭优先摇号、排序、选房。为体现对特殊家庭的照顾,低保家庭、二级以上重度残疾家庭、享受抚恤的重点优抚家庭及70周岁以上的孤老的特殊家庭优先摇号,并按照配租标准和摇号顺序依次选房。

        (2)上述第(1)种优先选房后,其余申请人在再进行摇号、排序、选房。按照配租标准和摇号顺序依次选房。

        三、当廉租住房不能满足申请人的需求时,市房管所先采取摇号的方式确定入围人选,再按照上述两个步骤组织进行摇号、排序、选房。未能入围的申请人自动成为下批廉租住房配租的入围人选(其排序应在下批入围人选之前)。

         四、选房时应签订《选房确认书》、《选房确认书》一经签订不得更改。

          第八条 开具配租通知书、公布配租结果

        住建局房管所向已签订《选房确认书》的申请人开具《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通知书》,并将已确定的申请人情况和配租的廉租住房结果及时进行统计并公布选房情况。同时将《市配租廉租住房明细表》报送福清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备案。

          第九条 签约

        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通知书》、承诺腾退原公房的还需提供原公房的《公房退房通知书》等到房管部门签订《福清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及《住户入住承诺书》,并缴纳相关费用,办理入住手续。申请人需在接到《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通知书》之日起10内到房管所签订《福清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60日内办理相关入住手续,否则视为申请人自动放弃申请人保障资格。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选房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资格,该轮候号码作废,但可重新进行社会保障性资格申请。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放弃本批次选房申请,又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的;

         (二)申请家庭按规定的程序放弃选房,两次放弃选房的;

         (三)选房人拒绝选房的;

         (四)选房人未在选房当日签订《选房确认书》的;

          (五)已签订《选房确认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福清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

          (六)申请人接到《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通知书》60日内未办理相关入住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并取消申请人保障资格。

         第十一条 出现第十条所列情形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市住建局上报。市住建局做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向申请户发放《福清市廉租住房申请资格放弃通知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清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

2012年6月1日

 

来源:福清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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