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林惠娟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公告
时间:2017-02-22 08:50

  根据福州市审计局查询反馈,申请人林惠娟于201510月通过继承取得龙山街道东皋社区瑞亭街后山顶路3727-53地号整座20%的房产份额,面积为50.01平方米。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了市政府规定的当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7平方米的标准,不符合目前规定的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第四款和《福清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四款的有关规定,本局决定:撤销你家庭取得的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责令退还已发放2015年11月至今的租赁补贴。具体手续请你到我局办理。

 

                              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2月21日

来源:福清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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