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卫生局关于印发《福清市手足口病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08-05-16 00:00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手足口病的防控工作,提高手足口病的防治水平和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地采取各项防控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手足口病病例,控制疫情的传播、蔓延,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我局制定了《福清市手足口病疫情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清市卫生局 

  00八年五月十六日 

    

  福清市手足口病疫情应急预案 

    

  (福清市卫生局  00八年五月) 

    

  1     

  1.1 总体目标  

  为做好手足口病Hand-foot-mouth disease,HFMD防控工作提高手足口病的防治水平和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地采取各项防控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手足口病病例控制疫情的传播、蔓延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政府领导,部门配合;依法防控,科学应对;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群防群控,分级负责。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卫生部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2008年版)》、《卫生部医疗机构手足口病防控工作指南》、《福州市手足口病疫情应急预案》、《福清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手足口病预防控制及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管理  

  2.1 组织机构 

  市卫生局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手足口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和专业技术指导组,统一指挥、协调系统内的手足口病防控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手足口病预防控制工作主要领导负责制、防控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任务、目标和责任。 

  市卫生局成立手足口病防控技术专家组,成员主要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实验室检验、卫生监督、环境消毒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根据职责分工,开展本市手足口病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我市各市级医疗卫生机构、镇(街)医疗机构均应成立手足口病防控领导小组,在上级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本辖区的手足口病防控工作。 

  2.2  职责分工  

  2.2.1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指挥、协调本市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组织专家组排查手足口病病例;开展督导检查和宣教活动;组织开展对手足口病疫情的应急处置;协助政府开展社会动员;加强与教育、宣传等其它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建立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和固定联络员制度,及时与有关部门交流协商,形成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机制。  

  2.2.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  

  在市卫生局领导下,承担本市手足口病控制及监测工作,负责本市疫情及监测资料的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及时准确掌握本市疫情信息,分析疫情趋势,提出防控工作的对策建议;成立疫情防控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手足口病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和医学观察,相关标本的采集和检测);指导做好生活环境、物品的卫生学处理;开展专业人员培训和健康教育;加强对托幼机构、学校等重点地区和人群的疫情监测和管理;指导托幼机构及小学加强晨检工作,发现患有疱疹的患儿,及时报告,隔离治疗。指导托幼机构应每日对玩具、用具等进行清洗消毒。 

  2.2.3医疗机构职责  

  市级医疗机构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手足口病防控工作指南》开展手足口病防控工作。负责手足口病医学观察病例的筛查与报告,负责病人的诊断、转运、隔离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标本采集工作,负责本机构内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农村镇(村)和城市社区医疗机构以及其它各类医疗机构负责及时报告发现手足口病病例,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有关手足口病疫情防控工作。  

  福清市医院、福清市第二医院、福清市妇幼保健院和福清融强医院为我市手足口病定点收治医院,集中救治重症病例。收治手足口病病人的医院,要加强重症病例的早期筛查,加强医院内感染控制工作,每日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病人病情和治疗情况。 

  2.2.4卫生监督机构职责  

  负责对本市医疗卫生机构的预检分诊、消毒、疫情报告及预防控制等工作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要求医院要落实预诊制度,设立发热与疱疹病例专门诊室,强化医院感染控制工作,避免院内交叉感染。重点加强医院产房、儿科病房的消毒,防止新生儿、婴幼儿院内感染而导致严重后果。加强托幼机构及小学等重点区域的食品、供水与环境卫生监督工作,减少手足口病经食品、饮用水及公共场所传播。 

  3  病例诊断和疫情报告 

  3.1病例诊断  

  严格按照卫生部《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2008年版)》、《医疗机构手足口病诊疗技术指南(试行)》和《肠道病毒(EV71)感染诊疗指南(2008年版)》规定进行病例诊断。 

  3.2 疫情报告 

  3.2.1200852日起,手足口病纳入丙类传染病管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对符合病例定义的手足口病病例进行报告。 

  3.2.2报告内容与方法 

  发现手足口病患者时,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传染病报告卡》中“其他法定管理及重点监测传染病”一栏中填报该病。实行网络直报的医疗机构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未实行网络直报的医疗机构应于24小时之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报告病例分“临床诊断病例”和“实验室诊断病例”两类。如为实验室诊断病例,则应在报告卡片“备注”栏内注明肠道病毒的具体型别,如为重症病例亦应在“备注”中注明“重症”。 

  3.2.3局部地区或集体单位发生流行或暴发时,疫情达到本预案中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时,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福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福清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 

  4 应急处置  

  市卫生局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4.1 本地尚未发现手足口病疫情  

  本地区内尚未发现手足口病疫情,但毗邻地区发生手足口病疫情。应采取以下措施: 

  1)密切关注国内外、周边地区手足口病疫情动态,做好疫情预测预警,开展疫情风险评估。  

  2)做好各项技术及物资准备。  

  3)开展手足口病、病毒性脑炎等相关疾病的监测与调查,确保流行病学调查的准确性。 

  4)医疗机构开展手足口病、病毒性脑炎筛查工作。  

  5)开展人手足口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提高公众防控手足口病知识水平。  

  4.2 本地发生手足口病疫情,但尚未发生暴发流行 

  本地发生手足口病疫情,但尚未发生暴发流行。我市一周内发生手足口病5例以下,无发生死亡病例。或手足口病非疫区(指过去连续三年无病例发生的县(市)区)发生首例病例。应采取以下措施:  

  1)与教育等其他部门协作,立即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和样品采集工作。并建议发生手足口病的学校、托幼机构休学2-3周。 

  2)进一步加强手足口病监测工作。  

  3)做好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  

  4)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小学和托幼机构消毒处理工作。  

  5)医疗机构要做好病人接诊、救治、医院内感染控制等准备工作。  

  4.3 本市出现手足口病局部暴发流行,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我市一周内发生手足口病例5例以上,或5例以内有死亡病例;或手足口病非疫区(指过去连续三年无病例发生的县(市)区)发生首例病例。在一个自然村(居委会)、厂矿企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机关团体,发生手足口病暴发流行。启动IV级响应,应采取以下措施: 

  1)市卫生局启动手足口病应急监测工作。 

  2)与教育等其他部门协作,立即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和样品采集工作。并建议发生手足口病的学校、托幼机构休学2-3周。 

  3)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卫生部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2008年版)》迅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4)按照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确定密切接触者,并做好医学观察。  

  5)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疫点内人居住和聚集场所的消毒处理工作。  

  6)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手足口病诊疗技术指南(试行)》和《肠道病毒(EV71)感染诊疗指南(2008年版)》,做好手足口病病例隔离、救治和医院内感染控制工作,并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病例的主动搜索、标本采集等工作。  

  7)及时向本市有关部门和邻近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请求福州市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派员指导工作。 

  8)加强健康教育,提高公众卫生意识和个人防护意识,减少发生手足口病的危险性,做好公众心理疏导工作,避免出现社会恐慌。 

  4.4 本市出现手足口病暴发流行,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我市在1周内手足口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应采取以下措施: 

  1)市卫生局启动手足口病应急监测工作。 

  2)与教育等其他部门协作,立即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和样品采集工作。并建议发生手足口病的学校、托幼机构休学至应急响应解除。 

  3)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卫生部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2008年版)》迅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4)按照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确定密切接触者,并做好医学观察。  

  5)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疫点内人居住和聚集场所的消毒处理工作。 

  6)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手足口病诊疗技术指南(试行)》和《肠道病毒(EV71)感染诊疗指南(2008年版)》,做好手足口病病例隔离、救治和医院内感染控制工作,并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病例的主动搜索、标本采集等工作。 

  7)及时向本市有关部门和邻近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请求福州市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派员指导工作。 

  8)加强健康教育,提高公众卫生意识和个人防护意识,减少发生手足口病的危险性,做好公众心理疏导工作,避免出现社会恐慌。 

  4.5 本市出现大规模手足口病暴发流行,并有扩散趋势,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我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应采取以下措施:在III级疫情应对措施的基础上,立即请求上级卫生部门的支援,根据上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作出相应的应急反应。 

   

  5 应急响应终止及事后评估 

  5.1 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坚持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疫情发生地区最后一例病例治愈后,经过该病最长潜伏期(7天)后无新发病例出现,疫情得到有效控制,疫区终末消毒合格,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5.2 事后评估 

  疫情处置结束后,负责应急处置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疫情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疫情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等,评估报告应报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6 保障措施 

  6.1 技术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功能完善、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要不断改善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要加强技术队伍建设,提高医疗救治、现场调查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6.2 人员保障 

  6.2.1 成立手足口病防治专家组。其主要职责是: 

  1)了解掌握国内外卫生应急处理技术的相关知识和信息,为公共卫生政策、法律、法规的实施提供咨询,对培训计划、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应急预案进行技术评估; 

  2)对手足口病疫情进行评估,预测其发生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 

  3)对手足口病医疗救治和防控措施进行技术指导、培训、调整和评估。 

  4)参与手足口病疫情的事后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6.2.2 组建手足口病防治应急专业队伍。其主要职责是: 

  1)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消杀、样本采集、健康教育等工作; 

  2)参与并指导手足口病患者的医疗救治、院内感染控制等工作; 

  3)监督指导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 

  6.2.3 组织开展培训。卫生行政部门要开展手足口病防治知识培训,进一步提高防治队伍的能力和水平。一是开展预防控制技术培训,提高疾控队伍的流调、采样、检测、监测、消毒和健康教育等疫情处置水平,确保防控措施落实到位;二是开展诊疗技术培训,加强对医务人员手足口病的诊断、治疗、隔离消毒等知识的培训,使临床医生特别是乡村医生尽快熟悉手足口病的诊疗技术,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6.3物质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应对手足口病暴发流行的各类物资储备(包括诊断试剂、治疗药物、消杀药械,检测检验设备等)。发生手足口病暴发流行时,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用应急储备物资,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应得到及时补充,以确保应急所需。 

  6.4 经费保障 

  有关部门要落实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向政府争取,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消杀检测、培训演练、物资储备等应急处置的各项经费。 

  6.5 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措施落实 

  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开展对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和指导,特别加强对重点地区的督导和检查,督查应急预案制定、业务培训、疾病监测、疫情报告、传染病预检分诊及疫情现场控制等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玩忽职守的人员要严肃处理。 

  7 附则 

  本预案由福清市卫生局参照福州市卫生局相关预案组织制订,根据手足口病疫情形势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并按规定公布。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来源:福清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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