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清市防台风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17-08-04 09:09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指导和规范我市卫计系统防御台风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我局组织制定了《福清市防台风卫生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福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7月29日 

   

  福清市防台风卫生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台风造成的健康危害,指导和规范我市卫计系统防御台风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台风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福州市防台风应急预案》、《福清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清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福清市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由于台风及其次生灾害引发的公众健康危害而需要组织开展的灾区医疗救治、卫生防病等卫生应急处置工作,以及卫计系统自身防台风工作。 

  其它可能造成公众健康危害的洪灾、涝灾等自然灾害灾后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参照本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1.4.1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卫计系统对台风的防范意识,完善防御台风灾害卫生应急机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准备工作。 

  1.4.2 统一领导、各负其责。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本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防御台风卫生应急处置的各项工作。 

  1.4.3 以人为本、快速反应。坚持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及时报告、迅速处置,最大限度减少台风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 

  1.4.4 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为应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加强与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沟通合作,做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共同做好防台风各项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卫计局防台风应急领导小组 

  市卫计局成立防台风应急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统一指挥全市卫计系统防台风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局应急办负责综合组织协调防台风卫生应急工作,局医政医管科、规划与疾病预防控制科、法规监督科、宣传科技与信息科、基层卫生科、办公室、财务科等有关科室按照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融政办〔2015〕82号)职责分工开展相关工作。 

  对灾后防疫、消毒工作,按照《福清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印发防汛抗台风期间指挥部应急工作预案的通知》(融防汛〔2012〕019号)执行。 

  2.2 医疗卫生单位防台风应急领导小组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成立相应的防台风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本辖区的防台风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2.3 专业技术机构职责 

  2.3.1 现场工作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市卫计局向灾区派出现场工作组,成立现场医疗救治和灾后防疫指挥部,承担灾区现场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等任务。 

  2.3.2 医疗单位:负责因台风造成的人员伤害的医疗救治,临时安置点群众的医疗工作,灾害期间就诊人员医疗救治信息和疫情信息的收集、上报,确保受灾群众及时得到救治。 

  2.3.3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灾前卫生防病物资(消毒药品、生物制品、防护用品)的储备;灾后传染病疫情监测与评估、饮用水检测、健康教育和对外环境消杀进行指导等工作。 

  2.3.4 卫生监督所:依照法律、法规负责灾区及灾民临时安置点的饮用水卫生及传染病防治等公共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3台风的响应级别 

  按照市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的台风响应级别,从低到高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  

  4 分级响应措施 

  按照市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令,各医疗卫生单位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进行响应。 

  4.1 Ⅳ级响应措施 

  Ⅳ级响应是防范台风的准备期、灾害初期、灾害波及范围局限时的基本响应行动,是防台风卫生应急响应行动的基础。 

  4.1.1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与防汛、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了解台风的动态信息,做好防台风的各项准备工作,随时准备处理各种紧急情况; 

  4.1.2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安排人员值班,保持通讯通畅; 

  4.1.3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对本单位的房屋和广告牌等户外设施进行认真检查和加固,要加强本单位危险区域和危险地带的巡查和防范,及时转移低洼地带及有隐患房屋内的人员、物资,对低洼地带无法转移的设备实行有效防护,做好应对停电、停水和发生内涝的各项准备; 

  4.1.4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储备发电机、油料、沙袋、食品、水、手电和应急灯等应急物资,确保医疗卫生应急工作的开展; 

  4.1.5福清市120急救中心要加强值班,保持通讯畅通,随时组织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等卫生应急工作; 

  4.1.6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做好救治伤病员的准备工作,根据接诊报告,及时开展医疗救治工作;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接到紧急伤病报告后,根据当地诊疗能力开展先期救治,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在卫计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医疗救治和转运工作。 

  4.1.7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救灾防病人员、物资的准备,根据灾情需要,迅速组织应急队伍开展灾后卫生防病和卫生监督工作。 

  4.2 Ⅲ级响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4.2.1 市卫计局加强防台风值班,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应在岗在位,随时应对各种紧急情况; 

  4.2.2可能遭遇台风袭击地区的医疗单位,单位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应24小时在岗在位,保持通讯畅通,随时应对各种紧急情况; 

  4.2.3 可能遭遇台风袭击地区的医疗单位,由医疗急救、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组成的抗洪抢险医疗卫生队处于待命状态。 

  4.2.4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本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御台风和应对停电、停水和发生内涝的各项准备,确保医疗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对在建的卫计系统建筑工程进行安全检查,根据情况可临时停工,责成建筑公司妥善安置建筑工人;加强对大型仪器设备的保护,对地下室等易受涝部位要配置沙包、水泵进行保护。 

  4.2.5市卫计局根据各单位受灾需求,调拨卫生防疫救灾物资,调派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等专业队伍予以支援。必要时组织督导组、专家组深入灾区一线督促、指导。 

  4.3 Ⅱ级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4.3.1 市卫计局值班领导在岗带班,值班人员在岗在位; 

  4.3.2 可能遭遇台风袭击地区的单位,单位主要领导24小时在岗带班,保持通讯畅通,随时应对各种紧急情况; 

  4.3.3 市级抗洪抢险医疗卫生队要准备好车辆、油料、医疗设备、消杀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处于24小时待命状态,随时出动。 

  4.3.4市一医院要备足血源,以备抢救之需; 

  4.3.5 各医疗卫生单位对有隐患的房屋要及时转移全部病人和人员,确保不发生因未转移而造成的人员伤亡事件; 

  4.3.6 市疾控中心要做好调运防疫消杀物资、生物制品、防疫用品等应急物资的准备; 

  4.3.7医疗单位要加强急诊力量,做好现场救护、血液储备、开通绿色通道收治伤员等各项准备工作。 

  4.3.8根据受灾情况,市卫计局组织救灾防病工作组,深入灾区指导各单位开展灾后防病救治工作。必要时,市卫计局调派医疗卫生资源对灾区进行支援。组织督导组、专家组深入灾区第一线督促、指导,落实各项防御和灾后防病措施。 

  4.4 Ⅰ级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4.4.1市卫计局和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导要停止一切外出活动,所有领导在岗在位,保持通讯畅通,随时应对各种紧急情况; 

  4.4.2市卫计局根据受灾情况,组织市级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等卫生应急队伍到达灾区一线实施增援指导,组织调拨卫生救灾物资支援灾区。 

  4.4.3市卫计局保持与上级卫计行政部门以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必要时请求上级支援。 

  5 灾害期间卫生应急处置 

  灾情发生后,市卫计局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应急机动队深入灾区第一线,指导做好各项救灾防病工作;迅速核实灾情,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卫计行政部门报告;迅速安排救灾物资,组织卫计系统开展生产自救。 

  5.1伤员救治 

  对因台风及次生灾害造成的受伤人员救治善后工作按《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清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5.2疾病控制 

  市疾控中心要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测、疾病监测、疫情监测等灾后防疫工作。迅速恢复、重建疾病监测信息网络直报系统,加强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主动搜索疫情,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做好疫情分析、评估,科学开展灾后防疫工作。 

  5.3灾区消杀 

  对因台风造成的大面积水浸泡、泥石流、饮用水井和自来水水厂受污染等次生灾害,市疾控中心要制定相应的消杀技术方案,指导医疗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防疫消杀,预防疾病的流行。 

  5.4卫生监督 

  依法加强对灾区饮用水卫生及传染病防治等公共卫生监督。 

  5.5健康教育 

  组织多种形式的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积极开展重大灾害后受灾人群心理干预,消除恐慌心理,增强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自身防病能力。 

  5.6 灾民临时安置点医疗卫生工作 

  市卫计局要指定就近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灾民临时安置点的医疗工作,派出医疗和疾病控制小分队到灾民安置点进行巡回医疗防疫,做好安置点的消毒和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发现传染病病人,要及时调查处理。要组织人员对安置点卫生管理工作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 

  6 保障机制 

  6.1 信息保障 

  加强防汛办、卫计行政部门、医疗救治单位、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的信息互通,及时做好救灾防病信息的报告、汇总和分析。市、县级救灾防病信息报告流程如下: 

    

  6.2 应急队伍 

  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要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急救、预防药品等。市抗洪抢险医疗卫生队由市卫计局调派,统一安排应急工作任务。各医疗卫生单位应成立相应的抗洪抢险卫生应急队伍。 

  6.3 培训与演练 

  卫计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防台风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组织开展演练,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防台风应急预案。 

  6.4 物资、经费保障 

  6.4.1 物资储备 

  各医疗卫生单位各负其责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对急救药品、器械、血液、卫生防疫消杀药品、生物制品、快速检验检测试剂、卫生防护用品及相应的应急设施建立常规储备和补充更新机制。 

  6.4.2 经费保障 

  市卫计局要积极向当地财政申请救灾防病专项经费,用于防台风所需的应急物资储备、灾后处理、灾后恢复工作经费和应急队员工作补助等;加强对应急队伍车辆、通讯和检测设备等装备的配备及更新。 

  7 附则 

  7.1 预案的管理 

  市卫计局定期组织对本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修订;各医疗卫生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按照《福清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福清市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卫计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来源:福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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