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旅[2014]31号
关于建立《福清市旅游行业“红黄黑”榜公示制度》的通知
各旅游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旅游企业及其从业者经营行为,加强旅游诚信建设,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在行业内树立以“诚信为荣,失信为耻”的氛围,经研究,决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建立《福清市旅游行业“红黄黑”榜公示制度》。
附件:福清市旅游行业“红黄黑”榜公示制度
福清市旅游事业局
2014年11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福清市旅游行业“红黄黑”榜公示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旅游企业及其从业者经营行为,加强旅游诚信建设,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在行业内树立以“诚信为荣,失信为耻”的氛围,建立福清市旅游行业“红黄黑”榜公示制度。
一、公示对象
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景区、导游员和领队等旅游企业及涉旅从业人员。
二、公示要求
(一)公示方式
在福清市政府旅游局部门专栏及福清市旅游局相关的官方网站或有关媒体上予以公示。
(二)公示内容
从2014年11月1日开始,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景区、导游员和领队等旅游企业及涉旅从业人员,能诚信经营,符合本规定“红榜”认定标准之一的,予以“红榜”公示;未能诚信经营,符合本规定“黄榜”认定标准之一的,予以“黄榜”公示;有违法、违规行为,符合本规定“黑榜”认定标准之一的,予以“黑榜”公示。
(三)公示时限
列入“红榜”公示的旅游企业和涉旅从业人员在本年度内予以公示。
达到“黄榜”“黑榜”认定标准的,视违规或不诚信经营行为的情节轻重,予以1个月、3个月、半年时间公示。
三、认定标准
(一) “红榜”认定标准
1、经营管理规范,达到品牌化(A级)标准的单位。
2、被行政管理机关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的单位或个人。
3、进入全国百强企业的单位。
4、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情况。
(二)“黄榜” 认定标准
1、被行政部门扣分的导游员。
2、被各级行政部门通报批评的单位或个人。
3、发生游客滞留或脱团的旅行社。
4、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违规行为
(三)“黑榜” 认定标准
1、受到旅游行政部门罚款及以上处罚的单位或个人。
2、在各类检查中被各级行政机关通报两次及以上的单位或个人。
3、2016年底前未在安全生产标准化三年提升行动中达到相应标准的单位。
4、发生旅游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
5、一年内被行政部门累计扣8分及以上的导游员。
6、受到暂扣领队证处罚的领队。
7、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四、本制度自2014年1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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