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山镇前薛村光缆线路迁改施工现场“5.19”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0-08-21 09:41浏览量:0
来源:福清市应急局
2020年5月19日,在福清市三山镇前薛村发生一起宽带线路维修过程中的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认真开展善后工作,尽快查明事故原因,追究事故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成立了三山镇前薛村光缆线路迁改施工现场“5.19”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纪委监委、公安局、总工会、三山镇政府等单位派员参加,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查阅材料、询问调查、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企业基本情况
1.安徽城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328036082F,法定代表人:岳彩莹,注册资本:壹仟万圆整,成立日期:2015年02月03日,营业期限:长期,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菱溪路426号,经营范围:通信线路及管道工程;非开挖管道工程;通信设备安装及维护;通讯、计算机、网络开发及技术服务;民用安防工程,智能建筑弱电系统工程;图文多媒体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电脑配件、耗材、办公用品销售;代理联通授权范围内的相关业务。
2.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356527552,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法定代表人:陈融洁,注册资本:壹亿捌仟玖佰叁拾贰万肆仟圆整,成立日期:2001年11月07日,营业期限:2001年11月07日至长期,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大道89号软件园F区4号楼20、21、22层。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编号:35000FJ20170044,有效期限:至2020年12月18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135112058,资质类别及等级: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通信网络代维(外包)资质等级证书编号:2018ZH0124JR0,综合代维专业甲级资质等级,有效期:2018年11月07日至2022年11月06日。
(二)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肖某全,男,汉族,1965年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安徽城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工人,在本起事故中死亡。
2.刘某海,男,汉族,1980年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安徽城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班组长。
3.郑某威,男,汉族,1989年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系安徽城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4.吴某林,男,汉族,1978年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系安徽城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驾驶员。
5.耿某林,男,汉族,1985年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嘉鱼县,系安徽城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工人。
二、事故经过及善后处置情况
2020年5月19日上午,安徽城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接到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单,要求前往三山镇泽岐村、前薛村处理光缆迁改作业,该公司安排刘某海、肖某全、耿某林、吴某林前往施工。上午10时左右,泽岐村的光缆迁改作业基本完成,刘某海让肖某全等三人先行前往前薛村作业点,熟悉村路及作业现场情况,刘某海在泽岐村作业现场做收尾工作。肖某全等三人到达前薛村作业点,观察现场后肖某全认为这个迁改作业比较简单,便与其余两人商量后决定自己施工,不等刘某海过来。10时30分许,肖某全等人将光缆敷设完成,耿某林在附近巷子中画线路图,吴某林在整理旧线缆,肖某全又用竹梯爬上电线杆进一步加固线缆,随后耿某林、吴某林听到响声,发现肖某全已经从电线杆上坠落至地面,头部受伤出血,耿某林、吴某林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随后肖某全被送至福清市第二医院救治,晚上18时许,肖某全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经三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事故调解,死者家属与相关企业负责人达成善后协议,后者一次性赔付人民币115万元,事故善后工作完成。
三、事故调查组查明的情况
1.安徽城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系
2019年1月1日,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与安徽城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合作范围和内容如下:1、甲方授权乙方以甲方名义承接福州福清市三山镇光缆线路迁改项目;2、合作区域:福州福清市三山镇;3、甲方同意乙方在本协议规定的合作范围内所合作的工程项目,以甲方的名义与客户进行合同洽谈和承接工程项目活动,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代表甲方签订相关工程项目合同。
事故发生所在光缆迁改作业属于该合同所述福州福清市三山镇光缆线路迁改项目合作内容。
2.事故相关作业人员相关情况
刘某海,施工现场班组长、管理人员以及技术人员,持有电工作业证(准操项目:低压电工作业,有效期至2025年9月20日)、高处作业证(准操项目: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有效期至2025年8月29日),事故发生时未在现场。
肖某全、耿某林均为小工,主要工作内容系为辅助刘某海施工,二人均未持有登高作业证。
吴某林系安徽城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驾驶员,同时兼任小工。
3.作业现场相关情况
事故发生时肖某全未系挂安全绳,作业现场无管理人员在场。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事故直接原因系死者肖某全在未系挂安全绳的情况下开展登高作业,因身体失衡跌落至地面,造成头部严重受伤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间接原因
1.死者肖某全安全意识淡薄,未持证进行登高作业,未经过班组长同意在无人员管理的情况下私自进行光缆迁改作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安徽城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及其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责任未落实到位,施工管理缺位,对员工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造成工人安全意识淡薄,工人在未持证上岗、未经班组长同意且未系挂安全绳情况下进行登高作业,最终酿成事故,是本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三山镇前薛村光缆线路迁改施工现场“5.19”高处坠落死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刘某海,作为施工现场班组长及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履行不到位,培训教育工作不到位,造成工人安全意识淡薄,擅自进行施工作业,对该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安徽城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二)肖某全,作为安徽城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工人,安全意识淡薄,未持证、未系挂安全绳进行登高作业,未经过班组长同意在无人员管理的情况下私自进行光缆迁改作业,最终造成事故发生,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经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三)安徽城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本起事故发生企业。安全管理责任未落实到位,施工管理缺位,对员工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造成工人安全意识淡薄,工人在未持证上岗、未经班组长同意且未系挂安全绳情况下进行登高作业,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建议由福清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三山镇政府要举一反三,深刻吸取本起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定期组织开展企业负责人相关法律法规和重要文件宣贯培训,不定期深入企业开展“五进”宣传,重点加强典型事故案例、安全知识等方面的教育,提高企业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切实做好事故预防工作。
2.安徽城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及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按照规范要求,强化安全管理,特别是要严格特种作业管理工作,迅速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及时纠正各类违规违章行为,严防事故发生。
附件:调查组成员名单
三山镇前薛村光缆线路迁改施工现场
“5.19”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组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