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加强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职能,进一步规范和健全使用和退出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主体为福清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
第三条 本办法实施对象为本市已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和正在轮候的申请家庭。
第四条 实施退出机制手段可以由申请家庭提出,经市公共租赁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核实,取消其保障资格,并收回其公共租赁住房;或者通过举报、巡查等其他途径,由公共租赁安居工程领导小组通过行政手段和申请司法强制执行手段,取消其保障资格,并收回其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条 有下列几种情况的,入住家庭应当办理退出手续:
1、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超过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或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5、家庭的收入、财产、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对象条件的;
6、擅自将承租住房进行违法活动或非法牟利的;
7、已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后又取得其他住房的;
8、被投诉,经查情况属实,属按规定不能享受的;
9、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规定的。
第六条 有下列几种情况的,轮候家庭应当办理退出手续:
1、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家庭的收入、财产、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
3、轮候期间又取得其他住房的;
4、被投诉,经查情况属实,属按规定不能享受的;
5、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规定的。
第七条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满需继续承租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仍符合承租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满未再申请或者经审核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房屋由市公共租赁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收回。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或者在轮候期间,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及其变化的,责令改正;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其轮候资格。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资产和住房条件骗取社会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回房屋。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转租、转借、调换、经营、转让社会公共租赁住房,擅自装修和改变房屋用途,损毁、破坏和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收回房屋;违反本办法规定,社会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户在接到办理入住手续通知后二个月内未办理手续并入住的,取消其承租资格;承租的社会公共租赁住房无故连续空置超过六个月的,收回房屋。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租金的,责令补交,并加收每逾期一日应缴金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收回房屋。
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取消申请轮候资格或者收回房屋的,申请家庭五年内不得再申请社会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退出社会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原政府优惠政策住房而未退出的,自应当收回之日起按市场租金标准缴交租金,并可给予三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满仍拒不退出的,由市公共租赁安居工程领导小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0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