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整顿房地产交易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的通知

时间:2009-10-13 00:00 来源:福清市建设局 浏览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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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9-10-13 00:00浏览量:0

来源:福清市建设局

 

 

各房地产公司:

最近我市有些房地产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商品房销售(预售),购房人反应强烈。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交易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福建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闽建房函[2005]88号)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严禁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销售商品房,严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采取认购、认定、登记、选号等形式收取费用,严禁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未按规定时间开始预售。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二.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未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或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而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性质费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销售必须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我市住房销售明码标价统一实行一房一标价制度,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必须在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价格公布栏,具体公布所售房屋楼层、房号、户型结构、面积、销售价格、优惠折扣率以及监制单位、投诉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2007327日起,对属购买人所有的水、电、管道燃气等公共设施、设备的建设配套费用,一律计入住房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在房价外向购买人另行收取。

特此通知。

                             福清市建设局

2009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