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
日期:2013-08-27 00:00浏览量:0
来源: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房地产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维护广大群众利益,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我市房产中介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关于转发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现就全市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
为了扎实做好我市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工作,我市已于2013年7月18日成立福清市促进市场中介组织规范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建生(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郭芳辉(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施如星(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曾台曦(市工商局局长)。成员有市工商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等20个部门。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工商局,负责对全市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组织、检查、督查工作。
二、专项治理范围
在我市辖区内从事房地产经纪、咨询等中介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咨询机构(简称“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均列入专项治理范围。
三、专项治理工作重点
市住建局、市工商局按照各自职责,严肃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2.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社保、纳税、婚姻等证明材料的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提或骗贷住房公积金、规避限贷的行为;
3.采取内部认购或雇人排队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以及通过炒卖房号非法牟利的行为;
4.协助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规避交易税费的行为;
5. 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擅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为不符合安全、防灾标准的房屋提供租赁经纪服务以及低价收进高价出租赚取差价的行为;
6.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行为;
7.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强制提供代办贷款、担保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的行为;
8.泄露、出售或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9.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行为;
10.借用冒用房地产经纪人员名义签署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以及租借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或注册证书的行为。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住建局、市工商局在建房〔2013〕94号《通知》突出的10项治理工作重点基础上,将房地产中介机构下列行为列入治理工作重点:(一)不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二)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 提供中介服务。(三)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经营活动。(四)未建立执业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执业记录。(五)进行虚假宣传,采取隐瞒、欺诈等手段,赚取差价。
四、专项治理工作安排
根据全市工作部署,市住建局、市工商局从8月下旬开始组织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工作:
1.房地产中介机构自查。8月下旬,市住建局、市工商局组织辖区内房地产中介机构自查,中介机构应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及时报告自查及整改结果。同时,市住建局、市工商局对辖区内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情况调查摸底,建立数据库,并将调查摸底情况及《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人员基本情况调查汇总表》(见附件1)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上报到领导小组。
2.组织开展全面检查。9月初,市住建局、市工商局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处理等方式,对房地产中介机构进行全面检查和治理,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总结巩固阶段。9月7日前,市住建局、市工商局总结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建立健全管理长效机制。
五、专项治理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市住建局、市工商局将按照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加强对辖区内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机构,落实责任,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
2.加大查处力度。市住建局、市工商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加大查处力度,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可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税收、物价等部门;对经纪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3.加强社会监督。市住建局与市工商局将设立举报电话(85265150、12315)开通举报信箱,对群众的举报和投诉,以及网络、报纸等媒体曝光的违法违规行为将认真调查、快速处理、及时反馈。力求通过此次专项治理取得看得见的实效,让老百姓满意,让社会认可。
4.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市住建局、市工商局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建立健全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房地产交易合同网上签约等制度。积极推进房地产中介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建设,为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房源信息查询核验等服务,建立健全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附件:1、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人员基本情况调查表
2、房地产中介机构基本情况表
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福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