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要欠薪久无果,线上调处解民忧
日期:2022-10-13 08:55浏览量:0
来源:福清市司法局
一、案情简介
2021年6月,郑某某经朋友介绍到福清籍陈某某在莆田市涵江区某镇承包的建筑工地务工,从事模板工作,口头约定每日工资并按实际出工天数结算,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同年10月,该项工程项目结束,双方进行工时核算,核定郑某某出工天数及工资结算金额,陈某某当场未提出对出工天数及结算金额的异议。
之后,郑某某去领取工资时,陈某某以工作人员粗心导致出工天数核算有误为由,拒绝足额支付郑某某工资,截留了陈某某的部分工资,一直拖欠未还。双方多次沟通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22年7月,郑某某来到福清市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调委会电话征求陈某某同意后,受理了此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二、调解过程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常住于莆田市涵江区的陈某某不便也不宜来到调委会进行“面对面”调解。经沟通,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以电话和视频连线等方式连线两地进行线上调解。
经初步了解,双方矛盾焦点集中在对郑某某的出工天数的认定上。郑某某认为,2021年10月工程结束时,双方已经进行了工时核算,核定了出工天数及工资结算金额,当时陈某某对此认定并无异议。陈某某则认为,当初核对时,财务工作人员粗心导致计算有误,多算了工时,该部分工资不能予以支付。对于具体的出工天数,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
眼见双方情绪都十分激动,调解陷入僵局,调解员果断转变策略,采取“背靠背”调解法进行逐个突破。
针对陈某某,调解员通过电话连线进行深入再了解,发现矛盾的真正症结并非是双方对出工天数的认定有异议,主要是前期陈某某资金紧张拖延了支付薪酬时间,郑某某为此态度恶劣,通过大闹建筑工地、电话骚扰、拦截、恐吓等方式,给陈某某正常生产经营及个人声誉造成恶劣影响。为此陈某某以天数核算有误为借口,拒绝支付郑某某剩余工资。
对此,调解员先是劝其换位思考,理解外来农民工生活的不易,同时耐心对其释法明理,并指出,陈某某与郑某某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陈某某应当足额及时支付郑某某的所有劳动报酬;郑某某虽然出言不逊,态度不友好,但并不表示陈某某可以此为由找借口拒付郑某某劳动报酬。
一番释法说理后,陈某某承认故意拒付郑某某部分工资情况属实,表示只要郑某某认错道歉即可付还。
了解了事情真实情况后,调解员转而对郑某某进行现场心理开导,表示能够理解其工资被拖欠的心情,但对其前期讨薪的不理智举动进行了普法教育。郑某某的行为,轻则可以进行行政处罚,重则可按照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以此劝导郑某某不能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来维权,只有拿出友好沟通的姿态,才能有效推动矛盾化解。
经过感情疏通、政策引导、法律分析,最终促成当事人双方在线上达成一致。郑某某就前期过激行为及态度,向陈某某诚恳地表达了歉意,陈某某也积极认错,承认不应以任何理由故意拒付剩余工资。
三、调解结果
最终,郑某某和陈某某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双方解除劳动关系,陈某某当即一次性支付拖欠郑某某的工资;
2.郑某某保证今后不得再对陈某某采取堵截、骚扰、恐吓、威胁等不正当行为;
3.双方争议一次性解决。
四、案例点评
本案案情清晰,法律责任明晰,是某镇调委会首个采用“线上见面”的方式调解成功的案例。该方式适用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在保障疫情防控期间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开展的同时,避免了人员流动聚集可能引发的疫情扩散风险。
农民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其文化教育程度通常不高,一旦权益受到伤害,容易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容易引发次生违法犯罪行为。本案处理的前提,在于密切关注农民工群体的法律权益,同时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用好柔性调解技巧,尽力消除双方当事人的思想隔阂,为案情调处铺垫牢固的思想基础。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快速消化案情,抓准案件争议的焦点,进行情感疏导及法理分析,精准抓住矛盾焦点,进行释法明理,从法、理、情的角度,促使双方回归理性。最后调解员趁热打铁,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经友好沟通,最终促成双方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