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亮点三
时间:2014-12-03 00:00
来源:福清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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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得到保障。征收个人住宅,保证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是政府作为房屋征收主体的职责所在,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国务院《条例》考虑到被征收人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标准等具有很强的地域差别,属于地方事务,为此授权被征收人住房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根据近年来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属于保障对象的被征收人给予住房保障的实际做法和经验,《办法》按照被征收人选择补偿的形式的不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作出了相应规定,即第十九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原则优先给予住房保障:(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被征收人的申请优先给予配租保障性住房;(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当地廉租房保障标准的,按不低于当地廉租房保障标准进行安置。增加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部分,被征收人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价格补交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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