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亮点四

时间:2014-12-04 00:00 来源:福清人民政府 浏览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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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4-12-04 00:00浏览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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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房承租人的利益得到保障。针对我省近年来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出现公房承租人安置补偿问题,市、县级人民政府都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加以解决,以对公房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如福州市采取单位放弃产权,承租人购买产权的方式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省公房承租人承租公房的实际情况,为保障被征收的公房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在市、县实践经验基础上,作出了相应规定,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被征收住宅为国有直管公房,承租人可以继续承租产权调换房屋。符合当地政府公房购买规定的,承租人还可以选择购买公房产权。征收单位自管公房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