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办事指南

时间:2022-04-20 17:37 来源:福清市 浏览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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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4-20 17:37浏览量:0

来源:福清市

  一、办理事项:参保单位申请工伤认定

  二、办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等 

  三、办理材料: 

  参保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所需材料: 

  1、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工伤事故报告; 

  3、工伤认定申请表; 

  4、单位主管和在场人出具的事故证明材料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5、受伤害职工发生事故当月的工作考勤记录,若是月初发生,另提供上月的考勤记录; 

  6、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记录;工作证、服务证、招聘登记表、考勤记录等; 

  7、工伤医疗病历、诊断证明书、收费票据;若属职业病的,另提供职业病就诊病历、诊断证明书;若有住院,另提供入院记录,出院小结(原件、复印件) 

  8、受伤害职工的二代身份证;若职工工亡或本人无法签字,由近亲属签字申请,另提供近亲属二代身份证及二者关系证明,如户口簿、结婚证等证件(原件、复印件) 

  9、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0、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①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原件、复印件) 

  ②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原件、复印件)和受伤害职工的居住证明或租住证明,如房产证、暂住证或所在地村委会或派出所出具的租住证明和房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③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④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⑤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⑥属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受伤害的,提交有关部门证明。 

  四、申请时限: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后至1年内提出申请。 

  五、受理时限:材料齐全之日起15日内 

  六、办结时限:受理之日起60日内 

  七、受理单位:福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八、地点:福清市音西街道福人路11号台商会馆12楼办事大厅,联系电话:0591-852237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