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办事指南
日期:2020-11-09 09:43浏览量:0
来源:福清市
一、事项名称: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二、办理依据:
1.《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大型企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2.《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第35号)第一条第(二)企业应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三条第一款:企业年金方案经集体协商后作出调整的,企业应自变化发生之日起10日内重新履行备案程序。
3.《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3]283号)第一条第(三)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受理:企业在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后,送所在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并在盖章后的10日内,将企业年金方案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四)企业年金方案的变更: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后,需对企业年金方案中的参加人员范围、缴费比例、分配比例等内容进行调整的,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并应自变化发生之日起10日内重新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程序。
4.《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
四、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