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服务办事指南

时间:2023-05-25 10:24 来源:福清市 浏览量:0

| | | |

日期:2023-05-25 10:24浏览量:0

来源:福清市

  一、办理事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服务

  二、办理依据:《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办理材料:
  (一)参保职工统筹外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新参保地发出的转移联系函。
  备注:新参保地发出的转移联系函(一般由省内新参保地社保机构邮寄或系统平台提交,申请人无需携带)
  (二)参保职工统筹外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1.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转移接续信息表》。
  备注:身份证上地址与户籍地地址不一致的,请提供户口簿
  四、法定时限:十五个工作日
  五、办理时限:
  1.开具缴费凭证和联系函:当场办结;
  2.开具转移接续信息表和异地转移接续信息表转入接收:五个工作日。
  六、受理单位:福清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
  七、地点:福清市音西街道福人路11号台商会馆13楼社保类业务办事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