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日期:2020-11-09 11:24浏览量:0
来源:福清市民政局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东阁、江镜华侨农场:
为贯彻落实好《福建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闽民保〔2013〕550号)和《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福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融政综[2017]12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强我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管理工作,提高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阳光化、精准化管理水平,切实做到精准救助。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健全组织保障。
各镇(街道、农场)应成立以镇(街道、农场)分管领导和驻村(居)干部、经办人员以及村(居)两委等人员组成的工作小组,切实做好城乡低保家庭和特困供养对象各项管理工作。
二、完善工作机制、科学核算家庭收入。
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把“应保尽保、应养尽养”放在首位。规范完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制度,不断优化社会救助受理、转办等流程,及时受理困难群众救助需求,切实增强低保制度的“兜底”保障功能。进一步完善落实跨部门、常态化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结合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行业评估、支出核算、民主评议等核查方式,按照动态管理工作机制做好城乡低保家庭和特困供养对象进行复核,及时掌握并上报保障家庭的人员、收入、财产及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等变化情况,做到“应保尽保、应养尽养、应退必退”。
三、加强动态管理复核工作。
镇(街道、农场)应当对城乡低保家庭和特困供养对象进行定期复核。对于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并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应当每年复核一次;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应当每半年复核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原则上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复核一次;对发现保障对象已死亡、脱贫等情形,必须在第一时间上报。在复核过程中应加大对特困供养对象生活自理能力的评估认定工作力度,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科学认定供养对象的生活自理能力。
复核由镇(街道、农场)牵头组织,由2名以上复核人员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实施,复核人员和保障对象应当分别对复核结果签字确认。
四、加强信息系统应用管理工作。
各镇(街道、农场)应及时上报并录入新增或变更的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供养对象相关信息;新申请对象受理审核时间为每月15日前,变动对象受理时间为每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前。所有申报材料不得出现涂改、污损等现象,系统录入信息做到准确无误,确保网络信息及纸质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断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五、加大政策宣传和公示力度。
各镇(街道、农场)要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加大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讲解力度,切实加强对《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增强低保制度惠民实效六效措施的通知》(闽民保〔2017〕281号)文件精神的学习领会,充分认清城乡低保制度惠民实效的重大意义,切实将各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在宣传过程中要把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的享受条件、待遇标准、审批程序等宣传讲解到村(居)、到户(人),做到家喻户晓。
加大对保障对象的公示力度,做到拟审批前公示和审批后公示。在保障对象家庭常住地所在的村(居)务公开栏将保障对象的姓名、保障人口、家庭收入及补助金额等情况进行长期公示,公示中应当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无关的信息。
六、强化监督管理。
各镇(街道、农场)要健全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工作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加强政策落实的监督管理,设置举报投诉电话,畅通信访渠道,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进一步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通知》(闽政办〔2014〕165号)等文件精神,加强规范申请审核审批程序,落实备案核查制度,禁止不经规定程序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坚决杜绝“人情保”、“息访保”等违规行为。
要强化对骗保行为的处罚力度,对骗保行为要及时予以披露、惩戒;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的家庭要立即予以清退,停止发放补助资金,并要求全额退回冒领资金,取消其1年内申请资格。要严格落实责任倒查制度,谁签字、谁负责;对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错保漏保、不作为乱作为、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