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某超市有限公司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案

时间:2020-03-30 10:46 来源: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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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3-30 10:46浏览量:0

来源: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于20191012日从无法查证的渠道以32.5/瓶的价格购进无中文标签的“LANDSKROON CINSAUT SHIRAZ”葡萄酒24瓶,进货金额780元。至案发之日止,上述葡萄酒以98/瓶的价格销售15瓶,涉案的葡萄酒货值金额为2352元,违法所得982.5元。当事人采购涉案的葡萄酒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同时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葡萄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违法行为,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及时采取改正、召回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具备《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所指的从轻处罚情形。当事人于2019617日因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被我局做出行政处罚,具备《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十三)项所指的从重处罚情形。当事人既有从轻又有从重的情节,涉案无中文标签的进口葡萄酒货值金额2352元,根据《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5522乙级C档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无中文标签的9瓶“LANDSKROON CINSAUT SHIRAZ”葡萄酒;2.没收违法所得982.5元;3.处以罚款20000元。

当事人采购涉案无中文标签的进口葡萄酒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同时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给予警告。

以上罚没金额共计2098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