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某烘焙店无证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案
日期:2020-04-30 17:09浏览量:0
来源: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8日,福清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经审查,当事人自2020年1月6日起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擅自在福清市海口镇南厝村275号从事非“即时制作、即时消费”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截止案发之日止,销售金额共计1212元,计违法所得1212元。当事人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涉案产品风险性低,违法经营额低,危害后果轻微,且在案发后第二天即到所在辖区所申请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时采取改正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符合《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五项所列减轻处罚情形,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212元; 2.处以罚款25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262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