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某便利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时间:2020-06-30 10:52 来源:福清市 浏览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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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6-30 10:52浏览量:0

来源:福清市

    2019516日,当事人以6/包的单价从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购进5包“伊恩”牌龙岩白晒花生(净含量:240克,生产日期:2019222日,保质期:10个月)并以7.5/包的单价在其经营场所的货架上用于销售,于2019719日在保质期内销售了1包,于2020227日超过保质期后销售1包,并于2020229日将剩余3包超过保质期的涉案食品退回给供应商福州跨越贸易有限公司。至案发之日止,当事人销售的过期食品计货值金额30元,计违法所得7.5元。

    一、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的货架上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及时采取召回、改正措施,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具备《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所指的予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5514丙级C档的规定:1.没收违法所得7.5元;2.罚款5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50007.5元。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鉴于当事人已及时改正并办理健康证:给予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