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油脂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日期:2020-11-30 08:45浏览量:0
来源:福清市
当事人于2020年04月17日以25元/瓶的成本生产“玉融飘香”植物油(规格:5L/瓶,批号:20200417)400瓶,以26元/瓶用于销售。当事人于2020年06月11日以22.5元/瓶的价格销售给福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检验人员2瓶外,剩余398瓶存放在当事人成品库未销售。上述批次植物油经福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监督检验和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监测有限公司复检,检验结论为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之日止,计货值金额10393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未如实记录所采购的花生油、大豆油、芝麻油食品原料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日期、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的凭证。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销售记录制度。
案发后当事人对上述食品原料的进货记录进行补全,并收集了相关凭证。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以及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以上违法行为,给与:警告
当事人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鉴于涉案产品尚未销售、危害后果轻微,具备《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予以从轻处罚情形,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5512丙级C档次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涉案的398瓶植物油; 2.处以罚款1039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