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某超市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时间:2021-07-05 10:03 来源:福清市 浏览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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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7-05 10:03浏览量:0

来源:福清市

当事人于2021年3月3日从福清市高山镇蔬菜店以2.5元/斤的价格购进47.5斤的白粿,并以3.98元/斤的价格进行销售。上述白粿经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初检及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复检,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至案发之日止,涉案白粿计货值金额189.05元,计违法所得70.3元。当事人采购涉案白粿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及时采取改正消除危害后果,具备从轻处罚情形,经研究决定:没收违法所得70.3元;处以罚款50000元。

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改正,经研究决定:给予警告。